不一定。有一國的P打頭的普通護照在大多數情況下確實可以證明這個人嚴格意義上有該國國籍 (nationality),但裏「國籍」的意思可能跟我們平常想的不太一樣:我們把「國籍」和「公民權」劃等號,但事實上它們是不同的概念。如果一個人有一國國籍,那麼這個人一定是該國國民(national),但是不一定是該國公民(citizen)。

世界上有很多種護照被簽發給有一國國籍但是不是該國公民的人。一種很常見的是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ritish National (Overseas) Passport),簡稱BN(O)護照。這樣的護照是為一部分1997年之前的香港居民簽發的。它長得跟普通英國護照差不多,但是沒有"European Union"字樣。

在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之前,符合條件的香港居民,無論是否具有中國血統,都可以成為英國國民(海外),並取得BN(O)護照。一般來說,所有的英國國民(海外)在主權移交之後都具有香港的永久居留權(right of abode),但是隻有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人才可以獲得中國國籍。所有的英國國民(海外)都具有一種英國國籍,但是如果一個英國國民(海外)同時也是中國公民,中國政府並不承認這個人的英國國籍。中國政府承認擁有BN(O)護照的非中國公民的英國國籍。BN(O)護照的內頁長這樣:

可以看出,BN(O)護照是正常的普通護照(P類型),簽發國家是GBR(英國),但是Nationality(國籍)是British National (Overseas) (代碼GBN,可以在底下機讀區看到),而不是British Citizen(代碼GBR)。

雖然英國國民(海外)具有英國國籍,但是這種國籍比較特殊,因為它並不賦予國籍持有者在任何地區的永久居留權。英國國民(海外)可以在中國以外的地區獲英國領事保護並免簽入境英國,但是並沒有在英國居留的權利,同樣也沒有在任何英國領土居留的權利。這導致一個奇怪的情況:一個非中國公民的具有BN(O)英國國籍的人無權在任何英國領土居住,但反而可以在不是英國領土的香港永久居留。

當然,還可能出現一種更加奇怪的情況:一個非中國公民的BN(O)如果離開香港超過36個月,將失去香港永久居留權,成為儘管名義上有國籍,但事實上是無國籍人士的人。不過還好,這樣的人往往依然擁有香港入境權,可以回香港再住7年恢復永久居留權。

還有一種情況是英國海外公民(British Overseas Citizen),是給部分英國前殖民地人民的國籍。擁有這種國籍的人也可以申請一種英國護照,但是與BN(O)類似,並不賦予在任何英國領土的居留權。一個只有BOC國籍的人就是事實上的無國籍人士,儘管他們可以申請成為英國本土公民。

在臺灣也有類似的情況。當地法律規定,大陸、香港、澳門以及部分海外的華人都是中華民國國民,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他們被稱為無戶籍國民(National Without Household Registration,NWOHR)。其中大陸及港澳人民一般不可以申請中華民國護照,但是一部分符合條件的海外華人可以。

這類海外華人於是就持有ROC護照,嚴格來說也具有ROC國籍,但是他們並無權在臺灣地區居住,也無權投票,而且也免服兵役。英國的各種海外國民至少可以短期免簽造訪英國,而直到幾年前,ROC無戶籍國民即便是有ROC護照,就連短期入境臺灣地區旅遊都不免簽,需要單獨申請許可。對無戶籍國民短期入境的限制這幾年才放款。

他們的ROC護照與臺灣地區的居民的護照有一點不一樣:無戶籍國民的護照是沒有身份證號的。

這是一個無戶籍國民的護照:

這是一個舊版護照,但是也可以看出它是P類型普通護照,國籍是REPUBLIC OF CHINA,但是在(1)處卻缺少了身份證號碼。這類人也是擁有國籍但是沒有居住權和公民權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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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但是有沒有真正的簽發給真正的外國人的護照呢?

有,但是這種情況很少也很特殊。

要討論這個問題,我們需要界定「護照」的定義。我們一般把護照定義為名字真的叫"Passport"的旅行和身份證件,其他名字的不算。按照這個定義,有部分護照確實是簽發給外國人的。

丹麥就有Aliens Passport,外國人護照

丹麥外國人護照封面

丹麥外國人護照資料頁

在少數情況下,護照簽發機關不一定是國家,或者這個」國家「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國家。在梵蒂岡,天主教教廷/聖座(Holy See或Santa Sede)可以簽發公務護照給為其執行公務的非梵蒂岡公民。首先,聖座不是國家,梵蒂岡纔是國家,世界上沒有人有」聖座「國籍,所以護照不一定是國家簽發的。而就算把梵蒂岡和聖座等同,聖座公務護照確實會簽發給非梵蒂岡公民。不過討論梵蒂岡的國籍和公民權也沒什麼意義,因為它比較特殊。大多數情況下,梵蒂岡國籍只是方便工作用的,一個教廷的工作人員在為教廷服務的時候會持有國籍和公民身份,但是當退休或不再為教廷服務的時候公民身份也就終止了。

教廷公務護照封面

教廷公務護照資料頁

一個類似的例子是馬爾他騎士團的護照。馬爾他騎士團是一個主權團體,擁有主權,但根本就不是一個國家。他們同樣為自己的工作人員也簽發護照。

馬爾他騎士團護照封面

馬爾他騎士團護照資料頁

這個證件叫Passport,所以確實是護照,一共簽發給了大概500個人。馬爾他騎士團這種特殊情況的公民身份就非常特殊了。馬爾他騎士團並不是一個國家,所以它的「公民」也只是官員(他們一共只有2個公民,其他工作人員不算公民)。

所以對於聖座和馬爾他主權騎士團這樣的主權團體,他們的「國籍」和「公民」概念與一般的國家不一樣,很難混為一談,他們的護照更類似於國際組織所用的類似護照的通行證。

如果不要求名字裏含"Passport"的呢?那就太多了。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簽證身份書可以簽發給外國人(比如外籍永久居民)。這個東西跟上面的丹麥外國人護照作用一樣,所以既然丹麥叫它「護照」,香港的這個是不是也可以叫護照了。。這種外籍永久居民旅行證件很多政府都會簽發,大部分都不叫護照,也不會把類型寫為P,只不過確實有像丹麥這種把發給外籍居民的旅行證件稱為護照並且類型寫為P的例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簽證身份書

各國簽發的難民旅行證件(根據1951年7月28日公約),也與外國人護照,簽證身份書和其他外籍居民旅行證件類似,只不過專門給難民的。

澳大利亞難民旅行證件(根據1951年7月28日公約)

這種難民旅行證的編號甚至是P開頭的,跟護照一樣,是不是勉強也能算護照?

澳大利亞難民旅行證件(根據1951年7月28日公約)資料頁

還有各國際組織簽發的公務證件(例如歐盟的密恐公務旅行證)

歐盟公務旅行證件

想找各種奇怪證件的圖片以及瞭解如何鑒別真偽可以上歐盟網站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這還真不一定。

原蘇聯及其附近的一些東歐國家,境內居住了一批蘇聯時代定居該國的非本國居民,蘇聯解體後這批居民因為新國家國籍法的衝突無法獲得居住國國籍。而這些國家便向這些居民簽發護照,比如拉脫維亞。

這類護照被稱為Alien Passport, 從名稱上就能看出它的特殊性。其實本來這種證件是一類很常見的旅行文件,一般稱呼為Alien Travel Document(ATD). 各國都有簽發,比如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的Certificate of Identity, 美國的Refugee Travel Document (DHS TD), 日本的難民旅行證等等。

而拉脫維亞等國頒發的這個旅行文件的特殊性就在於,一般國家簽發的ATD,和本國護照在地位上總是有點區別的,而拉脫維亞等國頒發的「外國人護照」,卻基本和普通國民護照平起平坐,不但有保證入境權,亦有領事保護權,幾乎就是一本真正的國民護照。這也是我把它引入本題討論的原因。

(這就是拉脫維亞「外國人護照」的圖樣,很明顯,國籍代碼使用了代表無國籍人的「XXX」,而非代表拉脫維亞公民的「LVA」。)


不一定!!!親身體驗!!去年夏天帶女兒回國過暑假,聽人家說可以去當地出入境辦理延長簽證,所以我就沒有帶女兒辦簽證了。沒想到!!我帶著延長簽證所需資料到出入境,被告知不可以辦理!因為你無法證明你的女兒是日本國籍。她是問了我女兒在哪裡出生,我本人什麼時候取得日本永久居留權以後作出的判斷的。

我女兒在日本出生,在日本生活,用的日本護照。我之前的認知就是拿著該國護照就是該國國籍吧,沒想到出入境的人告訴我,我女兒這樣的情況是屬於無國籍狀態....如果非要辦理簽證延長的話,必須提交出生證。可是我女兒的出生證就只有一份而且早就交給了日本當地的市役所,所以沒法再開出來(即使能開出來也超過簽證期限啦)

最後帶著女兒去了趟澳門,再重新入境,又有15天免簽了。珠海的出入境「忠告」我,15天免簽今天算起,不要非法延長滯留了……

下次回國超過15天還是老實的去東京大使館辦簽證吧,或者帶去香港澳門溜一圈,簽證延長什麼的就別想了。


對於一些「不承認雙重國籍」的國家,比如中國,這個問題就比較複雜了。

所謂「不承認雙重國籍」,在法律意義上通常規定為:當取得另一國國籍時,則視為自動放棄本國國籍。

下面以中國為例,探討一下這幾種常見情形。也適用於日本、泰國、印度等國家。

一、中國人加入「不承認雙重國籍」的國家

這種情況是最簡單的。因為在加入這些國家的國籍前,會被當地政府要求前往中國大使館聲明放棄中國國籍並作廢護照,然後才能取得該國國籍。因此這種情況下護照=國籍。

二、中國人加入「承認雙重國籍」的國家

在這種情況下,轉入國不會要求申請者放棄原國籍。儘管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取得另一國國籍時視為自動放棄中國國籍。但是由於國籍信息屬於一國內政,因此中國方面並不能瞭解到已經自動放棄中國國籍這一事實。因此這個人將持有包括中國護照在內的兩本護照。

但實際上那本中國護照是無效的,因為已經放棄了中國國籍。但是在被中國政府發現之前,所持有的中國護照依然可以正常使用並換髮新證。所以在這種情況下,護照不等於國籍。

三、中國人涉外婚姻的未成年子女

這種情況最為特殊。根據大多數國家的規定,本國公民的子女擁有入籍的權利,甚至於可以直接獲得該國國籍。因此涉外婚姻的子女擁有獲得兩個國籍的可能性。

儘管中國及一些國家不承認雙重國籍,但是為了尊重其選擇權,一般要求其在成年後選擇國籍。因此對於某些國家,在做出選擇之前的時間裡,這些孩子處於事實上的無國籍狀態(當然也可以解釋為事實上的雙重國籍)。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護照不等於國籍。


很多年以前(貌似是2015年以前),在海外連續居留超過4年未歸國的中國公民可以通過自毀大陸護照並宣誓向民國政府效忠的方式向臺灣駐外辦事機構申領中華民國護照,成為所謂的「中華民國海外公民」。

然而普通臺灣護照都附有臺灣身份證號碼,這本上面沒有,通過這種方式獲取到的護照也並不能獲得所謂的中華民國國籍。

按照申領規定,持有者已自動放棄中國大陸國籍,理論上屬於無國籍人士。所以使用這本護照不論去世界上哪個國家或地區都需要申請簽證,包括臺灣本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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