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因此,堅定離職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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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非要拖一個月,你就算立馬走掉,他也拿你沒辦法不是嗎


就像分手見人品,離職也是評估一個公司最好的時刻。

是否藉故剋扣工資,以各種理由不批離職申請等等,種種作態總可以看清一個公司。

至於題主提到的試用期,勞動法規定提前三日向公司提出離職,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法規定,只要提前三天即可


看公司對你好不好了,之前的工作待了5年以上,


一般來說正式是一個月提離職,但是你領導有毛病,你才試用期,3天就可以了,你把東西收拾拿到錢就可以離開了


試用期只需要提前3天提就ok,領導因為別的原因拖你,你願意留也是出於人情,不願意也沒什麼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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