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

1-路人受傷

2-路人死亡


如果根據當時的具體情況判定,拉他人擋刀並不是唯一的避險手段,你的行為就構成犯罪了。屬於故意傷害罪,按照故意傷害罪的法定刑來判處。

1.緊急避險,是指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不法危險的,不得以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了他人損害的。

2.構成緊急避險須具備以下要件:

(1)前提條件,必須要有現實的不法危險存在

(2)時機條件,危險必須是正在發生的

(3)必須是出於不得已而侵害其他法益的

(4)主觀要件,必須要有避險意識,包括避險認識和避險意志。

(5)限度條件。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3.由於緊急避險是通過對另一較小或者同等法益的損害,來保護正在面臨的危險的法益。損害的法益也是合法的,是」正當「對」正當「,不同於正當防衛中的」正當「對」不法「,所以緊急避險必須要求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沒有其他辦法才能行使。

行為人(歹徒)對被害人行兇,確實存在現實的危險,危險也是正在發生,被害人拉路人過來擋刀,也有避險的認識和避險的意志。根據當時的具體情況,如果判定拉他人擋刀的行為並不是唯一的避險手段的話,被害人的行為就構成犯罪。

此外,我國傳統理論認為只有緊急避險保護的法益大於侵害的法益的時候,纔能夠成立緊急避險。目前新的觀點認為:

緊急避險是否超越必要限度不以侵害的法益與保護的法益的大小的限制,要結合具體的情況來認定。

對於生命法益而言,生命不存在貴賤多寡之分,犧牲他人保護自己生命的行為,通常具有違法性,無辜的第三者可以對其進行正當防衛。在符合緊急避險其他條件的情況下,只能認為屬於超越法規的阻卻責任的緊急避險,避險者沒有責任。只有當某人承諾犧牲自己,或者某人只能處於犧牲自己的地位時,才能將犧牲其生命保護自己或他人生命的行為認定為阻卻責任緊急避險。


這個情況比較複雜,如果你是一個弱小的女子或者未成人,歹徒對你行兇,你是躲到一個路人後面,結果路人被歹徒砍傷或者砍死,你是無罪的,你的行為屬於「緊急避險」。

如果你自己本身就是一個成年人,壯漢。在歹徒對你行兇的時候,你沒有逃跑或者與歹徒搏鬥,而是強行把路人推上去擋刀,結果路人被砍傷或者被砍死,那麼你屬於緊急避險超過必要的限度,甚至是過失犯罪。你要承擔必要的民事或者刑事責任。

剛才我看到一個網友說你的這種做法構成了「傷害罪」。這個網友的判定是錯誤的,你不會構成傷害罪的。


這個我也說不準。

理論上為了規避法益侵害而採取的緊急措施造成的其他法益侵害,是可以被認為「緊急避險」而不入刑的。

這個事,我總覺得要是真的判緊急避險哪裡不太對的亞子。

緊急避險和防衛一樣有過當判斷嘛,這個我真的沒印象了,我去查查,回來修改答案。


如果那刀砍到你身上可以直接砍死你,而路人身體較好,抗一刀只會重傷,那麼你這個叫緊急避險,考慮避險過當,一般可以排除故意,定你一個過失致人重傷,低到三年高到七年,加上避險過當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路人治療後沒什麼大礙,判個三年以下還是有機會的,加上緩刑,嗯(o^^o)


會啊!你這就是故意傷害。

PS:路人問號臉→流淚臉→牆角畫圈圈~


我腦海中構思了一下具體情況:

情景一:路人比題主強壯。路人發現一個人正拚命拉著你,另一個人拿著刀衝過來,路人會什麼反應?很可能會以為你們是一夥的,沖著ta去的,大概率會迅速掙脫(路人比題主強壯)並逃跑,題主未能成功逃脫險境。

情景二:題主比路人強壯。路人由於比題主瘦弱,無法掙脫題主的魔爪,身中數刀,重傷甚至死亡,雖然持刀歹徒負主要責任,但題主依舊有無法推卸的次要責任。

另外說一點,自己遭遇危機,不想著拚命逃跑或求助,卻還要想著坑別人一手,拿別人的性命替自己擋刀,我實在不知道用什麼辭彙來形容這種人了(往人羣中躲無可厚非,但「拉個人過來」擋刀……實在是無可理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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