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死刑也不再是重刑了,執行一下又何妨?

判處死刑不得復活纔是重刑。


這明擺著是財路啊!!

反正也能復活,那就把一個人拆了,心肝肚子肺頭啥的都拆出來,給需要器官移植的人裝上。

啥?你說捐獻者掛了??

沒事兒!過幾個鐘頭,biu的一下又是一條好漢!!

還可以再拆了當一次供體……


主要得看「復活」的代價。

如果是代價較低,比如花錢就能復活,那就和今天車輛擦碰一樣,賠錢就完事兒。

如果是像遊戲裏無限命魂鬥羅直接原地復活,不花錢,不失憶,不疼不癢……那肯定不是重罪,簡單來說,甚至不算「殺人」。

但如果人命是「有限」資源,比如人一生能且只能復活三次,那麼很可能依然是重罪,類似搶別人腎臟一樣。

總之,是不是重罪,要看對對方,對社會造成的損害程度大小來定。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殺人屬於故意傷害罪裏最嚴重的罪行。以剝奪他人生命為目的的故意傷害。不論如何,殺人致死肯定有受害人重傷到致死的程度。

那麼問題來了,故意傷害他人致重傷是不是重罪呢?那麼更為嚴重的殺人罪是不是更嚴重的罪行呢?

哦,把人殺了,靈魂去投胎算不算復活呢?這還得感謝我殺了你讓你年輕再活一次吧。這人不好殺,得加錢。


如果可以復活我覺得殺人的會很少,因為殺人有一部分是為了讓他不在出現,可能都會是失蹤和監禁。剩下一部分有的是意外,如果付的起代價可以考慮輕判。故意殺人、謀殺和虐殺不應該輕判,法律的目地是為了防止犯法和維護社會治安,如果因為可以復活就踐踏生命社會秩序必將紊亂,不僅助長了殺人者的氣焰也會使更多的人效仿,同時極大的刺激受害者與感同身受者的反抗,刺激階級矛盾,法律如同虛設,國家和社會或早或晚的發生動蕩。這種事的發生會極大的改變人的精神和思想,使有資源條件可以殺人之後復活的人,將在心裡不再將殺人放在心裡漠視他人的生命,甚至逐漸無視法律和國家將會逐漸的陷入瘋狂。而那些沒有能力只能接受可能被殺的人,一方面會逐漸的恐懼,發展下去可能會精神方面的崩潰,在生活中害怕與外界尤其是「人」的接觸,隨著這樣的事情更多的發生而不加控制,這一部分人必將造成社會的混亂,隨著時間的流逝也可能會出現對此麻木的人,這些人在沒有收到直接的刺激或煽動時或許會繼續著正常但沒有生氣的生活,一旦受到有心人的煽動,或是不滿這些事的人的帶動,或是有資源有實力者的利益誘惑,將成為他們的力量,世界將迎來大變!當然純屬個人瞎想,希望不會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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