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因果關係的前提:首先是有了刑法意義上的結果和刑法意義上的行為。然後才有因果關係的判斷。如果不具有前述行為和結果,那麼因果關係的判斷毫無意義。具體判斷步驟:

1、先判斷是否具有科學上的的因果關係。如果有,那麼肯定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例如,只用一槍擊中腦殼,爆頭死亡。那麼直接肯定因果關係。

2、再判斷是否具有常理上的因果關係。例如,朝著公交司機踢一腳,公交司機方向沒有把牢,撞了對向車道正常行使的車輛。

3、比較難的是介入因素的情形。例如行為A,引起了介入因素B,B導致了結果C,那麼就要看,A是否通常會引起B,而B是否通常會引起C。如果都是,那麼A和C就有因果關係。如果都不是,那麼就不具有因果關係。

這是簡單的理解。具體參考教科書和相關論文。


問題太大了,沒法回答


首先,要了解刑法因果關係的概念、地位、意義。

刑法因果關係: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一種客觀的引起與被引起的聯繫。

知乎用戶:「不知者無罪」這個觀點合理嗎??

www.zhihu.com圖標知乎用戶:請問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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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

1.確認行為與結果存在因果關係,是讓行為人對該結果負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

2.對於行為犯來說,一般不存在解決刑法因果關係的問題,但對於實害犯,解決因果關係問題則具有重要意義。

3.實害犯的既遂必須以實害結果的發生為要件,並且這一實害結果必須與危害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如果某一結果的發生與行為人的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則不能要其對這一結果承擔責任。

意義:

1.法律規定:確認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意味著犯罪構成客觀要件中的兩個因素即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具備了法律規定(要求)的客觀性聯繫,或者基本構成要件的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具備了法律規定(要求)的客觀性聯繫。

2.無因無果:如果不存在因果關係,則不能把某結果歸責於行為人。

3.有因果不一定有刑責:即使存在因果關係,也不意味著對結果當然負刑事責任。

因為刑事責任是主客觀統一的,僅僅認定存在因果關係是不夠的,還需要認定是否具備承擔刑事責任的其他條件,如主觀要件(有無故意、過失)以及主體資格(責任年齡、責任能力)等。

其次,要了解刑法中的因果關係的4個特點:客觀性、相對性、必然性、複雜性。

1.客觀性。

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也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承認刑法因果關係的客觀性具有兩個實際意義:

(1)因果關係的認定,不受行為人主觀認識的影響。

行為人是否料想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該種危害結果,對因果關係的有無不發生任何影響。如甲用力將乙推倒,乙頭部正好撞在桌角上,當即死亡。甲推乙的行為和乙的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係,這一因果關係是客觀存在的,不受人們包括行為人本人主觀意志的影響。

(2)有因果關係只能說明行為人具備對該結果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性條件,不是充分條件。

即使認定因果關係有所擴大,也不會導致刑事責任擴大化。

2.相對性。

在社會生活中各種現象普遍存在聯繫,這種現象相對於被它引起的結果而言是原因,而它本身又是被某種現象引起的結果,由此,形成了無數的因果環節。原因與結果是相對的,某一現象既是前一現象的結果又是後一現象的原因。因此,需從整個因果鏈條中抽出一對現象來研究。刑法研究因果關係的目的是解決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在認定因果關係時應當抽取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這對現象,研究其因果關係。

3.必然性。

因果關係一般表現為兩種現象之間有著內在的、必然的、合乎規律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這是因果關係基本的和主要的表現形式。

4.複雜性。

在有些場合,因果關係會呈現出複雜的形態。主要表現為:

(1)一果多因,即某個危害結果是由多個原因造成的,如甲辱罵受害人張某,不料張某患有心臟病,張某因受辱罵引發心臟病死亡。

(2)—因多果,如甲將他人打死,受害人的母親因為痛失親子而自殺。

不作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行為人如果履行自己的作為義務就能夠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因不履行該作為義務而致該結果發生的,認定具有因果關係。

最後,要知道如何認定刑法的因果關係。

對於因果關係,在認定時不考慮行為人的主觀認識。我國把因果關係「設定」為一種客觀的聯繫,即「設定"其地位僅僅是讓行為人對該結果負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這意味著認定因果關係不受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因素的影響。如甲某在深山盜伐林木,樹倒砸死隱蔽在旁的守林人。

認定存在因果關係,但行為人是否對該結果負刑事責任、負何種責任,則需視主觀認識而定:

(1)如果行為人是故意的,則(對死亡結果)承擔故意罪責(故意殺人罪),如果行為人是過失的,則承擔過失罪責;

(2)如果是意外事件,則不負刑事責任。

認定因果關係的焦點是非常態情形(偶然聯繫)。因為常態因果關係(必然聯繫)通常不過是一個簡單的事實問題,只要查明了事實真相,其因果關係就不言自明。比如,甲開槍擊中乙頭部致乙死亡,無論誰看見了都會毫不猶豫地認為甲槍擊行為與乙死亡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主要是一些特異的情況下的因果關係要注意:

(1)在特定條件下行為導致結果:

①毆打行為與被害人患有疾病等特異體質的情況(如脾大、心臟病、高血壓、白血病、血小板缺少症)競合,發生死亡結果;

②遭遇惡劣條件發生結果,如甲在窮鄉僻壤致乙受傷,走兩天的路程才找到一所簡陋的醫院,乙不治身亡。

(2)行為與被害人行為相遇導致結果,如私設電網遇到被害人鑽電網觸電身亡,駕車劫持人質時人質從疾馳的車上跳下逃生摔死等。

(3)兩行為相接導致結果,如甲強令工人乙違章作業造成事故,甲強令司機乙違章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甲教唆乙殺人致人死亡等。

(4)數行為共同作用導致危害結果,如甲投放一份未達致死量的毒藥,乙也投放一份未達致死量的毒藥,甲乙投放的毒藥總量共同作用導致死亡結果;數人共同毆打一人致死等。

因為採取因果關係客觀說、只承認具有追究刑事責任客觀基礎的地位,相應擴大了認定因果關係的範圍,所以,上述情況下通常認為有因果關係。

知乎用戶:怎麼判斷有介入因素的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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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也不能推向極端,例如,這類情形一般不認為有因果關係:

(1)甲竊得乙錢包後逃跑,乙追趕甲的過程中被車撞死;

(2)甲毆打乙致傷,乙在乘救護車去醫院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車毀人亡。


這個問題確實很大,想說清楚可能需要很大的篇幅。

簡單來說,其實按照一般常理的標準理解,也沒有什麼不妥。

拿刀殺人,人死了,殺人行為和死亡結果有因果關係。這就是最簡單的。

再複雜的,兩個人拿同樣的刀同時殺同一個人。三個人拿刀,四個人拿刀。情況都差不多,有沒有因果關係?

至於怎麼判斷,做題的話還是建議參考司法考試標準,好幾個學說,好幾種理論,慢慢研究吧!


題目太大,學說眾多,建議直接閱讀相關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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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該怎麼解釋,要不你給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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