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越來越多這類事件被報道出來,未成年人犯罪成本越來越低,反倒是應該被保護的未成年人,被傷害之後,加害者反倒可以脫罪,是否應該進行量刑方面的改革


類似問題,以前回答過了,貼出來吧其實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無關,就是刑事責任的問題換言之,也就是責任能力的問題在法學上,有一個較為普遍的觀點:「行為人不具備有責地實施行為的能力時,不能對其進行法的非難」(張明楷,《刑法學》第四版,278頁),能力分為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刑法要求行為人同時具備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只具有其中一種能力的,屬於沒有責任能力」(張明楷,《刑法學》第四版,279頁)

未成年人,特別是青少年,其身體發育過程中,機體的變化和內分泌的變化會影響其心理活動和外在表現的行為,而這些外在行為與心理控制存在發育帶來的不平衡、不協調。「青少年時期,心理上的發展與生理上的急劇變化、突飛猛進的發育不能協調、同步,表現出較明顯的身心矛盾,即心理發展相對滯後與生理髮育相對超前的矛盾,可能使青少年限於不安、苦惱、憂慮、矛盾的狀態;而這些矛盾衝突就可能成為青少年犯罪的動因。」(梅傳強主編,《犯罪心理學》,法律出版社2010年7月第二版,131頁)

所以,對於未成年人,需要通過判斷其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來判斷其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處於從幼年向成年過度時期的人,其責任能力難以測定,現代科學發展水平還不能使司法機關簡單的測量過渡時期的人的責任能力;完全由司法人員根據經驗判斷一個人有無責任能力進而認定其是否符合行為主體的質的要求,即不現實,也有損法治」(張明楷,《刑法學》第四版,230頁)因此,對未成年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的判斷,基本上通過規定刑事責任年齡這樣一種普遍適用的方式,而不是在個案中由司法人員確認的方式,不僅僅是中國,所有規定了刑事責任年齡的國家,都是通過法律,以確定年齡的方式確定不承擔刑事責任的最高年齡也就是說,如果規定,10歲以下不承擔刑事責任,那麼如果在一個個案中,一個9歲小男孩智商超群(或是發育超快),殺了人,那麼不管其手段和結果如何,都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那麼接下來的問題是,我國對刑事責任年齡的階段設置是否合適?中國刑法對此有以下規定: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應當負刑事責任;3、不滿14周歲的人實施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從知乎上最近的幾個問題來看,大家反映比較強烈的其實是針對上面第3點、不滿14周歲的人實施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14周歲,是否太高了?是否應該將年齡下壓?

1、「在世界範圍來看,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在法國為十三周歲,印度、加拿大、希臘、荷蘭、丹麥、匈牙利為十二周歲,墨西哥為九周歲,香港和美國紐約州則規定為七周歲。」(《淺談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必要性》,作者,張麗娟,出處:有關論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資料)

也就是說從現行的世界各國法律來說,我國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高了!

2、《唐律疏議》卷四,名例,30.老少及疾有犯:「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

收贖。(犯加役流、反逆緣坐流、會赦猶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犯反、逆、殺人應死者,上請「」九十以上,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出處:лфбийХрИ《唐律疏議》電子書版本)

也就是說從我國歷史法律規定來看,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高了!

3、未滿14周歲不承擔刑事責任的規定是什麼時候指定的?

現行刑法是1979年制定的,在1999年進行了第一次修訂。未滿14周歲不承擔心事責任的規定在1979年就出現了。

中國曆年國內生產總值(1978-2013)_百度文庫

中國教育事業發展狀況

1985_2005年中國7_18歲學生身高

三十多年過去了,不管是經濟發展水平,教育普及水平,以及身體水平,現在的未成年人已經和1989年的未成年人有了天壤之別,如果還是繼續沿用三十多年前的規定,可能無法再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了,所以從社會發展角度來看,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高了!

綜上,給出個人對此問題及類似問題的結論:

1、是否應該規定部分未成年人不負刑事責任?需要。

2、不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的界定是通過個案由司法人員確定還是通過法律規定刑事責任年齡統一普遍適用?通過法律規定刑事責任年齡統一普遍適用。

3、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起點是否過高?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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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法律需要與時俱進了,現在的人成熟越來越早,生活在知識大爆炸的年代,犯錯不可怕,我們也願意給那些孩子改過的機會,但是總要有人需要對受害者負責。我覺得未成年對未成年犯罪,未成年對成年人犯罪,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罪要分開算。期待我們的法律能夠有所改變。
怎麼看,這有什麼怎麼看的,十四周歲以下免於刑責,法律規定。你們不是要法治嗎?另外,本人覺得有兩個問題需要討論第一個,很多媒體包括中學教科書都會反覆說十四歲以下免於刑責,這樣真的好嗎?第二個,免於刑責年齡是否需要重新修訂值得討論


謝邀我國法律規定了行為能力的判定,十四歲以下視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八周歲視為不完全行為能力人,十八周歲以上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不滿十四周歲的犯罪只能是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行為人處收容教養。沒辦法,法律明文規定。問我怎麼看?這判定行為能力的法律早該改了,現在十三四歲的孩子已經具備了犯罪能力,而且對犯罪行為人的保護本身就是對被害者的侮辱。
我覺得應該取消對於未成年人惡性犯罪的保護,比如殺人 強姦這種。
無論你是未成年或者精神病,殺人就要償命,監護人,同責
人命如此輕賤,殺了三個人只是進收容所三年,三年時間你以為會改變一個人什麼?只會讓他覺得殺人如此兒戲,三年後他能滅了你一個村
首先為什麼要有這個法律保護?其次,新聞里為什麼報道的都是沈家家庭多麼多麼不容易,窮是理由嗎?窮就是疏忽教育的理由嗎?別抹殺窮人良好的品德了!

任何物種都有基因變異的可能,這是種族概率事件,得以方便環境選擇,但是變異往往都不是好的變異,這種殺人犯少年就是變異壞了的一個案例,小小年紀就敢殺人,還是殺的人家全家絕後。看得我很氣憤,不過換個角度,心狠手辣的時候如果有人教育他負責任,說不定也能有用,要我說,他那個爹是真廢物。我們北方,如果孩子有偷盜搶劫這樣的事兒,別說放棄教育了,父母都會親手把孩子打個半死。我二大爺鬧著玩嚇唬人有一次差點把別人家孩子扔井裡,我爺爺鍥而不捨的追著他跑了快十公里,然後往死了打,從此再也不做這種事情。小孩子如果說沒輕沒重,有可能是父母引導方式不對,如果只是做事兒有問題父母可以坐下來貪心引導,而偷盜搶劫這樣的事情當父母的就要換個思路,所謂棍棒之下出孝子指的就是當孩子出現人品問題的時候必須矯枉過正!而案件中沈某從就偷盜,父親說放棄教育,就跟用小刀拉你車的熊孩子家長一樣,嘴裡會說「小孩子不懂事兒,你跟他計較什麼」的家長一樣。懦弱的家長教出來混蛋的孩子已經不新鮮了。沈某如果能在少管所里得到應有的教育,那才是大快人心!


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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