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法則適用的對象包括群體嗎?還是說只要有利於個體的長遠發展,群體幫助可以視作一種手段?


又一個被低級社達帶歪的孩子,整天扯弱肉強食,但是卻搞不明白啥叫弱肉,啥叫強食。

站在荒野,一個人,就是弱肉,五個人手持長矛,互幫互助,就是強食。

你根本就不理解弱肉強食,適者生存,這個規則是不擇手段的,團結互助本來就是最強大的手段之一,人類就是靠這個爬上食物鏈頂端。倒要被你這被愚昧蒙蔽的小腦子給否定了。


你被騙了。

弱肉強食,就是叢林法則(The Law of the Jungle),是19世紀時人們對自然界中生存競爭的描述,指生物消滅其它競爭者以求得生存,對個體、群體、物種都適用。人們將其引申來描述人類社會中的鬥爭或商業競爭,這往往是指當事人不擇手段,靠暴力、傾銷、不平等條約、販賣人口等牟取利益。

適者生存(survival of the fittest)表示「以競爭爭取生存」或「以競爭爭取優勢」,由赫伯特·斯賓塞1864年於其著作《生物原理》中提出,相當於達爾文所說的「自然選擇」,適用對象非常廣泛,但也埋下了悲劇的種子。

有人舉著這兩個東西當大旗已經是100年前的事情了。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一些信仰種族主義、帝國主義、殖民主義、軍國主義、法西斯主義的人用「叢林法則」和「適者生存」來為社會不平等、種族主義、帝國主義等正名,還推廣到社會哲學、人類學、優生學、政治學、經濟學、投資學等各個方面,製造了巨大的混亂。斯賓塞對社會和道德機制進化的理解被這些人異化為與他的哲學思想對立的東西,從1944年開始,這些思潮被稱為「社會達爾文主義」並受到唾棄。

現實是,地球生物圈非常湊合,「弱肉強食」並不是固定的,自然選擇也不是「適者生存」,倒是更像「懶者生存」。在個體、種群、物種之間都有競爭現象,但沒什麼證據支持競爭是大群體進化的驅動力。

「弱肉強食」里的所謂強弱並不能從體型、力量等角度簡單地判定,甚至不能憑生物量擊殺比來判定——否則東非草原真正的統治者是細粒棘球絛蟲,它用一點點生物量殺些獅子、鬣狗都如探囊取物。能量流動方向也不能說明問題,例如在寒溫帶的夏天裡蛇可以吃老鼠,到了冬天則老鼠可以吃蛇。

生物之間有大量的共生情況,有些是互利的,有些是偏利的,有些只是無害。假如你是人的話,在你身上就有許多微生物,它們的總數比你的人類細胞還要多,而你的基因組裡有1000多個古代逆轉錄病毒打進去的片段,其中一些支配著你重要的生理過程。你自己就是群體間「互幫互助」的產物。再看看內共生學說下的線粒體和葉綠體,顯而易見,群體間的互幫互助才是地球生物圈的主流。

對群居動物來說,只要有利於群體的存續,個體立即自殺都是個稀鬆平常的手段,例如一些螞蟻和一些白蟻的工蟻有自爆的機能[1]。而「個體的長遠發展」是什麼玩意?巨型龍蝦、大型刺胞動物、大型海綿之類難以死亡或沒有自然壽命限制、對種群有重大貢獻能力的個體談一談這個還行,短命種的個體談所謂「長遠」實在沒有意思,對群體來說其壽命只是一瞬間,是非常次要的。

參考

  1.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96220073/answer/1236157965


強者不等於適者。

尤其是當他人展開合作的時候,你才是那個弱者。

合作是最優解。

競爭才是任何時候都應該極力避免的策略。


自然界沒有什麼法則

「弱肉強食、適者生存」不過是人類給生活在大自然中的物種生存狀況總結的大體規律

自然界沒有任何條條框框

此外,人類社會是一個完全不同的體系,任何在當今社會鼓吹社會達爾文理論的,不是蠢就是壞

壞的是那些企圖以不當方式競爭獲利的人,以社會達爾文主義為幌子,將自己的惡行合理化

蠢的是那些被壞人忽悠瘸的,幫著他們一起鼓吹


看看正在吸你的血的蚊子,就知道弱肉強食是多麼偏頗了:它只說了大自然的一面。

適者生存倒是真的。


假設兩種群體,一種見到同類就吃掉,另一種會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幫助同類,這兩個群體哪個會更興盛不言而喻。

幫助同類的本性,我們稱之為「利他性」。幾乎所有的哺乳動物都具有利他性,人類也不例外。


推薦閱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