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一般,有二般,比如在阿里巴巴,馬雲就可以持股5%就有超過一半以上的董事席位。

中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不同的公司,法律對兩種公司的規定也不同。

董事的產生方式有2種:

第一種方式,按公司章程規定

就是,你的公司章程怎麼規定,董事就怎麼選。

如果採用傻瓜版的公司章程,則董事由股東會選舉,就算你有機會推薦董事,也要看你能不能拉到50%以上的票數通過。

如果不採用傻瓜版的公司章程,則存在各種可能。

第二種方式,按股東協議約定

股東協議可以約定各派多少名董事,或約定董事的產生方式。

如果你們的協議約定你持股0.001%也可以派5個董事,也是可以的。

如果其他股東都同意,理論上你0%持股也可以有董事席位,但是,控制了董事會席位也不一定有控制權。

劉強東只佔1/5的董事會席位,一樣能控制公司。

公司控制權的10種模式升級版,阿里、華為、螞蟻金服15家股權設計精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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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掌握公司控制權的,可以看看這本書,裡面有很多案例

公司控制權:用小股權控制公司的九種模式京東去購買?


要看董事會設計了多少席位,在看你的持股比例是否入圍

此外上市公司持股人佔5%股份以上,可以推薦一位自然人進入董事會,但是需要得到其他股東認可


謝邀回答。

首先澄清一個事實,董事會的席位數並不必然跟股東出資比例高低掛鉤,決定董事會席位數安排的有多種因素,比如股東之間掌握資源的多寡、投資主體之間的強弱勢地位等。

董事會是公司的決策機構,是公司治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公司的重大決策通常都是由董事會來決定的,也可以說董事會是公司的大腦。公司能不能運轉良好,特別是規模企業,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他們有沒有一個優秀的董事會。

關於董事會建設的基本原則,我想從以下幾點簡單介紹下:

1、席位分配要與股份比例相匹配

中小企業在剛開始成立董事會時不需要很多人,人太多會使董事會行動遲緩,而且容易出現分歧,形成小幫派,影響決策達成。人太少,又難以形成合理的知識、能力和經驗結構。所以董事會席位的設計,對中小企業來說,通常應該保持三席或五席,最多是七席,把握的一個原則就是五加二或減二(董事會席位數最好是奇數)。

2、股東在董事會的席位最好和他的股份比例相對應

就是在股東會的投票權和在董事會的投票權比例基本相當為好,偏差不要太大,不然,就會有股東喪失一部分權利,而另外的股東得到額外權利,造成責權利不相匹配。

3、董事會不要和經營層重疊

當前,在中國的公司治理結構中,特別是中小企業中,經常會出現董事會和經營層的高度重疊。如果一家公司,其所有股東都是內部股東,都在公司做事,他們要成立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就很可能都是董事長或者總經理在經營層面的副手、下屬,那麼董事會成員就和公司的高管會人員是同一撥人。這種情況下,董事會成員之間有上下級關係或者利益關係,那麼在做決策表決時就會受影響,一是很難有人能夠逾越上下級關係提反對意見,二是已經習慣了執行,角色的轉變比較難,所以很難做到完全的獨立、客觀、公正,會直接影響表決結果的可信度,公司決策的正確性就會打折扣,董事會在一定程度上也就失去了意義。當董事會隱含著這樣的不健康因素,久之便會形同虛設,甚至可能會帶來利益紛爭。所以董事會最好不要和經營層重疊。

4、是否要引進外部董事

如果公司出現董事會和經營層重疊的問題,或者股東太少,比如就夫妻兩個人,可以考慮引進外部董事。外部董事一般都是對管理有一定經驗和認識的人,或者是這個行業的專家,或者在某一領域學有所長,比如法律、會計、金融等。他們的意見能夠彌補內部董事知識結構的不足和思維的局限,使決策更富理性。他們可以從一個完全客觀的角度來審視公司的管理決策、評價公司績效,避免內部董事「當局者迷」,或者過分「自戀」。外部董事特別是獨立董事監護的是整體股東的利益,尤其是在有潛在利益衝突的時候,獨立董事可以從獨立的角度幫助公司進行決策。當投資者意識到其利益有人維護的時候會感到安全,公司也會踏實安全地前行。由此可見,引進外部董事可以確保董事會有效運作、健康發展。


這個情況很多,沒有定例。

主要先看章程是怎麼規定的,既然設了董事會,那麼董事會有幾個人?

一般情況下,董事會席位主要看股東之間的約定,甚至不是股東只看企業和外部的協議。

風投私募這種的,一般10%就會有席位。當然,如果私募強勢,只1%有的也要求派駐董事。看大股東怎麼想了。還有的股權拿的很多,但不派董事,委託給創始團隊。這種就很信任了。


取決於董事會人數、獨董與非獨董人數、股權結構、股權比例。


感覺上面回答的都很全面。你也看一下任正非在華為公司的持股方式


法律沒有做任何規定,這個看所有股東的決議,董事席位很重要,一般都會爭取要一個


流通股5%以上構成舉牌。17年恆大短線炒作梅雁吉祥,故意只買流通股5%以下,(隨時全身而退)被證監會處罰,當時套了很多散戶。


持股份額與「董事會席位」沒有必然的聯繫,《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五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五十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中國證監會在《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指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係的董事。」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可以看出,股東是否擁有董事會席位是由《公司章程》及選舉產生的,小規模的公司也可以不設立董事會,也就沒有董事一說;國有企業中董事會的「職工董事」是由選舉產生;上市公司還有非股東、非員工的「獨立董事」。

所以說,董事會席位與股東持股數是沒有必然聯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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