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有限公司,註冊資本100萬,我占股20%,出了四萬塊。截止2019年九月虧損45萬,可能還有些債務。目前想退出。其它股東還想繼續經營。

我理解的方式一 出五萬塊,加上原來的四萬塊,償還債務,股權全部退出,沒有保留。

我理解的方式二 股權轉讓16%,保留4%。不用在出錢了。

其它方式,清算之類的。

還是其它方式,我不太懂這些,希望有人來幫忙,我的理解對不對。


創業不易,深表同情。

涉及到股權退出,兩種方式公司回購或轉讓。但前提條件是看公司章程和合夥協議的約定,以及其他股東們的意見。

仍是 約定優先,不行再行協商,最後不行仲裁的。

如果是協商,可以問題描述里的條件一和條件二和其他股東都進行溝通,他們放你走,會更傾向於條件一。或者你再介於兩者之間設置一個「0元股權轉讓,全部退出」干擾項。

遙祝好運!


先談公司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上述1、2、4、5出現解散的,事由出現後15日開始清算。題主可以對照看看是否存在以上情形。

另外依據公司法182條規定: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是什麼意思呢?

《公司法解釋(二)》第一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三)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四)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據題主所說的情況,佔比20%,達到提起強制清算之訴的比例,但是公司虧損不能成為「公司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理由。在其他股東願意繼續經營公司的情況下,題主是不能要求強制清算公司的。

題主所言的第二種方式,是比較好的處理方式。將未出資的16萬出資權益可以以零對價方式轉讓給其他股東,相應的以實繳的4萬元占公司4%的比例去作為這個公司的股東承擔權利義務。這樣,題主作為該公司的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的限額為4萬元,避免後續公司虧損進一步擴大後發生公司不能清償之債務風險時題主還要以未實繳的16萬元為限去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當然,你的4%的股權,其他股東如願意接手,也可以以4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其他股東。

如果其他股東不願意,則可以建議公司減少註冊16萬元,將題主應承擔的出資義務解除。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題主出資比例為20%,對應的出資額為20萬。目前題主實際出資4萬,還差16萬。即便公司目前僅虧損45萬,單純依照出資比例看似題主應當承擔的9萬,但是16萬的出資仍是題主的義務。這種情況下,其他股東有權要求題主承擔剩餘16萬的出資義務。因此,第一種方案並不現實。

第二種方案可行。就如上面所說,把出資比例降低,即責任降低。首先 需要與其他股東協商,目前公司虧損的情況下,其他股東是否同意受讓。第二,法律層面的問題。根據最高法的解釋,在沒有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公司有權要求題主承擔出資義務,並要求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債權人也可以要求題主承擔償還責任,由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因此,還需要關注實際操作中的問題,尤其關注相關轉讓協議的責任豁免約定。


建議你採用第二種方法,只要你的其它股東願意回購,或者有人願意買你的股權,你是最划算不過的,公司倒閉你也不受傷,公司賺錢,你永遠有4%的分紅。何樂而不為。

但是你出讓的股權,肯定要賤賣了。


在出資範圍內承擔責任,退出可以通過股權轉讓、公司解散等形式。


可以問一下沒有實繳註冊資本,事後反悔不想繳納會有什麼法律後果和責任試試。

另外,詳細問題請直接諮詢相關律師,而不是在知乎提問。知乎並不是能幫你解決這類問題的地方。(利益不相關聲明:本人非法律行業從業人員)

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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