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是以非盈利的目的,也承認我的版權,可能也是無意識的,具體他要付什麼樣的責任嗎?假如構成侵權大概能賠多少錢?當然後來我的作品自己又發表了


目前來看單純提了一下你的作品名稱很難構成侵權


這不屬於侵權,只是一個名稱,並沒有具體內容


有可能構成侵犯商業秘密。


如果是你作品沒發表人家只是用了名字,雖說有點侵權,但是很難判定,除非你早就做了登記,而且不是出名的ip賠不了多少


作品的名稱不構成作品,發布作品名稱當然就不構成侵權啦!但是對於作品名稱已經形成了IP(知識產權),具有明確指向性,容易讓讀者聯想到作者本人或者作品相關內容的,也構成侵權。比如某人在自己微博上發布,我寫的鬼吹燈之XXXX馬上就要發行啦!這種行為就是侵權!


提問者並未具體交代擅自公布作品名稱者與作者之間是什麼關係,對方是如何知道未發表作品名稱的,以及作者是否有某種明示或暗示要求對方知悉作品名稱之後不得擅自披露作品的一切信息等。這些關鍵信息的缺失,使得回答問題者只能從通常的幾種可能的路徑進行發散思維:作品名稱本身原則上不構成可受著作權法律保護的對象,除非極具獨創性且予以保護不會不合理限縮公有領域,才會在例外情況下授予著作權保護。因此,從著作權法角度是很難尋求保護的。從創意法保護路徑出發,我們也只能提出如下設想:如果作品標題本身就是一個極好的創意,則可以從彼此的關係出發思考可能的保護措施,譬如明示或暗示的合同關係;反不正當競爭;保密關係;商業秘密等。上述每一種保護途徑均有極其嚴格的構成要件,真正操作起來並不容易。最後,在上述途徑均無法有效保護的情況下,可以藉助民法尋求兜底保護。畢竟,具有一定創意的標題本身也可以構成可受民法保護的利益。如果對方在公布標題的情形顯非善意,或者公布的方式具有賺取流量或非法攫取他人影響力獲利的情況,是可以通過民事途徑尋求解決之道的。當然,最好的保護途徑是採取一定的保密措施,特別是具有較高獨創性的創新作品,未經許可披露關鍵信息構成違法行為。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著作權的內容分成兩大類: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著作人身權有四種: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發表權就是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對方是否侵犯你的發表權,主要是看對方是否未經你同意將你作品公之於眾。根據你的描述,對方僅是無意提到你作品的名字,並未公布你作品的內容,所以並未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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