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宗法制是以血緣關係為核心,那關於諸侯與天子之間,有的是古代功臣之後,不一定有血緣關係,為什麼還能說宗法制來維繫?(我真的想不明白 可能表達不是很清楚 我這樣的思維有什麼問題嗎?)


謝 @歐陽沐雪 @徐成 邀

@徐成 已經講清楚了周代的分封制,所以來講一下商代的分封和宗法

首先從宗法制開始講起

首先看商王世系

大乙—大丁—大甲—沃丁—大庚(弟)—小甲—大戊(弟)—仲丁—河亶甲(弟)—祖乙—祖辛—沃甲(弟)—祖丁(祖辛之子)—南庚(祖丁之弟)—陽甲(祖丁之子)—盤庚(弟)—小辛(弟)—小乙(弟)—武丁—孝己—祖庚(弟)—祖甲(弟)—稟辛—康丁(弟)—武乙—文丁—帝乙—帝辛

可見商朝建立初期,本為父死子繼,直到第四代沃丁,弟大庚即位,並拿走了傳代權,之後一直堅持著每代內兄終弟及,代與代之間父死子繼,並且末弟傳代,但是到了沃甲傳代之時,其並未按照之前慣例末弟傳代,反而傳代給其兄祖辛之子祖丁,期間必定經過了慘烈的政治鬥爭(長兄傳代和末弟傳代),因此之後祖丁傳其弟南庚,而後南庚再傳祖丁之子陽甲,此時便進入了所謂「比九世亂」,即商王族內部長兄傳代和末弟傳代之間的鬥爭。

此後盤庚遷殷,重申要成湯「法則可修」」行湯之政「,即希望改變「比九世亂」的局面,重回成湯所立父死子繼的繼承體系。 此後武丁即位,開始預立太子,即所謂孝己,雖未能即位而死於武丁後妻之言,然於第一期卜辭有「小王」,第三期卜辭有「小王父己」,第五期周祭祀譜有「祖己」,當即孝己,因此孝己雖未即位,然有即位之名,當即武丁預立太子之結果。

此後祖甲初立周祭,非直系先王之配偶不入周祭祀譜,再一次確立了父死子繼之繼承體系,之後雖經稟辛傳康丁一代,然康丁執行末弟傳代,此後父死子繼確立,卜辭第五期周祭體系正式確立,由此商代宗法制正式確立。

分封制明天再寫,同時補充在第五期周祭體系正式確立後依然存在的王位爭奪。。。


這個問題非常複雜,歷朝歷代也有不少爭訟。在近年來的史學和考古學研究中,這個問題也有新的進展。在謝維揚先生的名作《周代家族形態》中,對宗法的「命氏」問題有更加精闢深入的闡述,按此觀點實際上,宗法和封建這兩個問題是一體兩面、互為表裡的,末學主要的學習方向(不敢說研究)是新石器時代到夏商西周,對於春秋戰國的史料瞭解程度不夠,只能試論之,希望能有大手子給予一些指導。

1.混亂的命氏

首先,我們來說宗法,關於大宗小宗的問題,之前在我和其他答主的答案中已經論述得很多了,我這裡不加贅述,我們在這裡說一個常常被人忽視的問題——命氏。

我們知道,周代以姓為血緣紐帶,例如周天子及其宗法上的血緣親屬為「姬」姓,殷商貴族為「子」姓,還有楚的熊姓,舜後裔的姚姓等等,姓和血緣的關係是清楚而單一的。

但是「氏」的問題就非常複雜了,在周代,眾多的「氏」出現,貴族開始以x姓x氏標明身份,如贏姓趙氏、姬姓晉氏、姬姓周氏等等,在過去,學者對「氏」的研究中,將「氏」分為幾類:

一、以封地為氏;

二、以職事為氏;三、以父親的字、祖父的字、祖父的謚號為氏;四、既有的氏,一般是是古族古國。

這些命氏原則非常複雜,又互不統屬,簡單地說,就是亂,而且常常在同一個例子中雜亂出現,顯得毫無規律,例如:

「匄之祖,自虞以上為陶唐氏,在夏為御龍氏,在商為豕韋氏,在周為唐杜氏,晉主夏盟為範氏。」——《左傳·襄公二十四年》

在這個範氏的例子裏,範氏幾經流變,其中陶唐是古國名,御龍是職事名,韋豕既是古國名又是地名(這個附庸於夏的古國被商湯乾死了)。範氏的命氏總而言之,就是毫無規律。

命氏沒有姓的原則簡單明瞭,非常不利於我們學習和研究。那麼我們提他幹嘛呢?不得不說,命氏跟我們要討論的宗法和封建問題有密切的關係。

2.公子與公孫

在《儀禮·喪服》中有「諸侯之子稱公子……公子之子稱公孫。」同理,周天子的兒子一般都稱王子,而王子的兒子則稱王孫,比如著名的王子朝是周景王之子,王孫牟是周文王之孫等等。

按照此繼續往下推,王孫之子不稱王曾孫,而是以父祖之字或者謚號為氏,另立一家,例如齊國公孫躉之子疆為高氏,是以公孫躉之父公子旗之字(子高)為氏。

那麼,為什麼要出現這種規則呢?根據謝維揚先生的研究認為,雖然周代已經實行嚴格的嫡長子繼承製度,但是仍然存在例外,例如周共王死後,其子周懿王即位,周懿王死後,即位的不是懿王的太子,而是其叔父共王之弟孝王,孝王死後纔是應該即位的太子夷王為天子。這說明,在周天子的世系之內,雖然嫡長子繼承是常例,但是旁系王子即位也不是不可能的。

在春秋時期,我們也可以發現,在嫡長子未能嗣位即去世、嫡長子被廢、嫡長子年幼等多種非常情況之下,非嫡長子的王子和王孫(公子公孫)對王位是有一定的繼承權的(p社玩家:你就說強宣稱嘛),例如齊桓公和晉文公均不是嫡長子,並且在繼位的過程中仍有其他公子為競爭對手(公子糾、公子夷吾),也就是說,在嫡長子繼承不適用的情況下,很可能所有稱王子、王孫、公子、公孫的「強宣稱者」均有被國內公族、卿大夫立為君的資格。

但是我們也可以找到很多例外,即公子、公孫還沒有出「三世之澤」的情況下就單獨立氏的,例如魯國的三桓——孟孫、叔孫、季孫氏,就是魯桓公的庶子,應該稱「公子」;宋國的「戴」氏是宋戴公之子;而在周初分封時例外更多,武王之子叔虞被封於唐,則是唐氏,而不是王子叔虞。

在此,謝維揚先生認為,在王子、公子、王孫、公孫獲得「命氏」之前,對王位、公位是擁有合法競爭權力的,而在「命氏」之後,王子、公子成為其氏之君長,但是不再擁有王位、公位的繼承權,和王(公)之間的關係,從血親變為臣屬。

作為例子,先周最早有記錄的分封記載可資佐證——太王生三子,太伯、仲雍、季歷,太王封太伯仲雍於虞(而非後來春秋戰國時所說的句吳),繼承太王的周族族長的是三子季歷。而在武王滅商的時候,臣屬中有「八虞」,可見太伯之後,已經以虞為氏,並成為周王的臣屬。

而在更晚的例子中,周武王滅商之後在殷商故地保留王子錄父(武庚)之外,還將三位兄弟置於殷作為三監,而武王死後,成王即位,周公攝政(或已稱王),三監即作亂,這或許就和武王死後成王年幼,繼承出現危機有關。所以,在三監之亂結束之後,成王在周公旦的幫助下,將兄弟分封於各處為諸侯(也就是立氏),除了鎮服四方之外,可能也有以諸侯之權換取諸王子王孫放棄繼承權的目的在內。當然,這裡並不是說王子王孫一定會作亂,而是身為成熟的政治家,周公必須將這些苗頭消滅在未起之時(你們知道一個強宣稱權的路人甲有多麻煩嗎,嗎嗎嗎嗎嗎?)而且周初確實有分封建國的必要,最後的結果也非常喜人——西周的國家在早期動蕩之後很快穩定下來。

實際上,周公在分封之後,獲取了「周」的封邑,同樣放棄了周王室的繼承權,在記錄周公之子明公保的青銅器令方彝銘文中,明公保獲得周天子任命之後,告祭其祖的宗廟不再是周天子的廟,而是「周公廟」,我們就可以知道,周公已經單獨立氏,明公作為周公的繼承人,已經不再擁有在周天子廟祭祀的權力了。

理解了這個我們也就可以理解為什麼周厲王出奔之後,共伯龢行政而未能稱王,這應該歸因為共伯龢實際上已經立共氏,不在合法的繼承順位之中了,所以最後共伯龢還是必須立周宣王為王。

作為反例,殷商時期經歷過繼承混亂的「九世之亂」時期,學者往往將其歸因於「兄終弟及」制度,但是熟悉殷商史的朋友應該也能發現,「九世之亂」的原因遠不止兄終弟及這麼簡單,實際上殷商時期即位的商王除了先王之子之外,還包括其他王族旁系,比如先王的侄兒。當我們將殷周制度進行比較,不難發現,殷商的旁系繼承實際上就是周代的「王孫即位」,而殷商時似乎並沒有通過分封命氏將王子王孫排除在繼承序列之外的手段,所以產生了持續不斷的內亂。

3.再看命氏規則

在將分封和命氏的問題看到這個程度之後,我們回過頭來看命氏的規律。在上文中,我們對命氏的四種規律進行了列舉,其中第三個規則我們剛才已經說到了,第四項規則暫不討論,就著重說一下第一、第二種規則。

如果王子、王孫、公子、公孫並沒有出「三代之澤」,而王和公為了換取他們的繼承權,允許他們命氏,第一、第二種規則,即以胙土和職事命氏的情況非常多見。

上面我們提到,在命氏之後,獲得命氏的新宗族宗主就成為了王和公的臣屬,這種臣屬關係雖然較普通的臣屬關係更近,但是這條紅線是不可逾越的。在此之後,王對新宗族有絕對的君權,這種君權包括在王的意志之下更換諸侯的領土,宜侯夨簋的例子非常有趣:

惟四月辰在丁未,王省武王、成王伐商圖,遂省東或(國)圖。

王卜於宜口土南。王令虞侯矢曰:〔遷?侯於宜。錫〔〕鬯一卣、商瓚一口,彤弓一,彤矢百,旅弓十,旅矢千。錫土:厥川三百……,厥……百又……,厥宅邑三十又五,〔厥〕……百又四十。錫在宜王人〔十〕又七裏。錫奠七伯,厥〔廬〕〔千〕又五十夫。錫宜庶人六百又……六夫。宜侯大揚王休,作虞公父丁尊。

這個例子裏,在銘文的開頭天子將虞候夨遷於宜,並賞賜禮器和分族,在銘文末尾,夨的頭銜已經變成了「宜侯」。也就是說,「命氏」隨著疆土的改封也是可以變化的,同樣的例子還有周王令唐侯改封於晉,唐侯就變成了晉侯。

在宜侯和晉侯的例子裏,我們可以發現「宜侯」「晉侯」的稱呼中,「宜」「晉」為地名,「侯」為職事。也就是說,「地名為氏」同樣可以推為「職事為氏」,「某地氏」不如看作是「負責為周王統治某地的職事」,晉侯就可以看作替周天子統治(侯於)晉的臣子之氏。

這樣一來,我們發現,第一種規則和第二種規則就可以合併了,最終還是以職為氏。如果我們將第四個規則(古國古族為氏)看作是周天子承認古族古國的存在,並授權其族長管理統治該古國古族之權,那顯然第四項規則也可以與第一、第二項規則合併。

如果將第三項規則,王孫之子以其父祖之字或謚為氏理解為,王孫之子獲得統治其父祖一族(除即位的王孫之外)的統治權,我們也可以將第三項規則與職事進行合併,這樣我們也更容易理解桓公三桓三分公行的舉動了——這本也就是他們的職事。

在這個基礎上我們再閱讀範成子那段複雜的家族史,就對範氏的變遷有了更加簡潔清晰的認識:

「匄之祖,自虞以上為陶唐氏,在夏為御龍氏,在商為豕韋氏,在周為唐杜氏,晉主夏盟為範氏。」——《左傳·襄公二十四年》

陶唐氏在夏被命為御龍的職事,在商代,御龍氏被任命統治豕韋,在周,他們又先後被任命為唐的杜地的統治者和範地的統治者。這一個家族的職事一直變遷,有時是具體的職事,有時是奉命統治某地,所以他們的族氏一直不斷在變化。

4.周代的政治體制和衰退

我在之前關於西周政治體制的回答中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16496948/answer/643834010科普過,周代已經出現了職官的雛形,同時,周代的封建和職官制度都指向了周代統治的基本框架——由天子委任授權統治,天子在委任諸侯和職官之後,諸侯國和職官官署之中的實際事物天子並不干涉,而是讓其處於一種自治狀態。

在前文中,我們論述了,天子對王位繼承人命氏實際上是通過授予其職事換取其繼承權,我們完全可以推想,西周不短的歷史中,大量王子、公子、王孫、公孫被剝奪繼承權,作為交換獲得了替周天子統治某地的職事。這些作為利益交換的職事變成世襲權力,實際上已經不再屬於天子。

舉個例子:

公使郤孫逆孟懿子。叔孫氏之司馬鬷戾言於其眾曰:「若之何?」莫對。又曰:「我,家臣也,不敢知國。凡有季氏與無,於我孰利?」——左傳·昭公二十五年

在這裡,叔孫氏之司馬鬷已經認為叔孫氏是自己的「家」,而「不敢知國」,就很像歐洲封建那句名言:我領主的領主不是我的領主,我封臣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說明大夫之家已經侵蝕了諸侯的權威,推想東周時,天子衰落,處境應該差不多。

這種權力的分割勢必將讓周天子的權力不斷變小,而委任自治的政治傳統又讓周天子在軍事優勢覆滅之後缺乏制衡的手段,最終將西周瓦解,並在春秋時代繼續瓦解諸侯——未能及時改變這種政治傳統的諸侯紛紛被新諸侯所替代。

總結:

1.分封必然命氏,參與了分封的諸侯和大夫單獨立宗,成為天子、諸侯的臣屬,放棄其對王位、公位的宣稱權,這實際上是一種交換,一種政治贖買;

2.周代開始,分封已經作為將潛在競爭者趕出繼承序列的重要手段,這種手段對於周代國家體制的穩固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3.分封除了胙土之外,賜予職事是重點,命氏的實質是標明其職事,在這個職事中獲得命氏的宗主擁有自治權;

4.封建命氏制度成為摧毀西周體制的重要原因。


分封和宗法互為表裡,而分封和宗法本身是兩個制度,只不過可以完美的融合在一起。

但是,分封制的來源並非宗法制,分封的原因在於生產力水平的低下和領土面積的擴張不能相適應,王權無法及於邊遠地區,這才需要分封諸侯來管理並開拓邊疆地區。在周代,這些諸侯本身也都是需要封賞的有功之臣,他們在到達封地後也仍需要開疆拓土,故而歷朝歷代一般只有有軍功的大臣才能得封爵位。

而宗法制則完美的依託了分封制,將小宗置於諸侯的地位,使宗法的宗祧繼承和分封的爵位繼承完美融合。所以在分封的諸侯國中,不僅有軍功得爵的諸侯,還有天子家的小宗。

所以不管是軍功大臣還是王子皇孫,他們的權力來源都是天子或者皇帝,所以不管在什麼情況下,他們都理應效忠天子,並且有義務為天子服務。

但是這些人裡面,異姓諸侯是不需要也沒資格參與天子祭祀祖先的活動的,要知道,維繫宗法制的核心就在於血食祭祀,血食祭祀的主祭人就是嫡長子,是大宗,異姓諸侯都不姓趙,憑什麼參加人家的祭祖活動?

而同姓諸侯則需要參加祭祖活動,作為小宗他們有義務遵從大宗也就是天子的血食祭祀的行為的。

當然了,異姓諸侯也需要祭祀祖先的,只不過是私人行為,不能同化家為國化國為家的天子同日而語。

綜上所述,維繫天子和諸侯關係的,對於異姓諸侯來說,是天子的授權和諸侯的義務;對於同姓同宗的諸侯來說,是宗法的規定,是大宗的權力和小宗的義務,當然也包含異姓諸侯的義務。


宗法制和分封制的關係已經很多人說了。我覺得題主真正搞不明白的,是為什麼出現了這麼多自相矛盾又無比混亂的資料?

按照我的理解,嚴格的宗法分封制度只存在於理想狀態,或者說是《周禮》之類的規範性書本中。在現實中,這種制度從來得不到嚴格的執行,所以如果從歷史的角度考察,就會發現它混亂無比。

比如說,嫡長子繼承製度是周王朝宗法制最核心的制度。但事實上,周公剛一死,他的封國魯國就被周王強行介入,直接破壞了嫡長子繼承的原則,要求魯公伯禽(周公之子)立次子而非長子繼位,直接導致了魯國之後數代的內亂。

包括職事官的任免世襲也只是理想狀況,實際上處處是坑。根據我看到的一篇文章,認為雖然很多官職確有世襲傳統,但西周就有考績制度,一些金文銘刻中也有因為成績突出而被提拔轉任它職的記錄。不過銘文大多報喜不報憂,所以不知道有沒有貶黜(猜應該會有?)而職事官有對應的采邑供養生活,這些土地不像封地,實際上屬於天子,只是因為職官擔任此職而暫時交給他而已。但實際上很多職官不僅僅長期擔任某一官職,甚至是數代擔任此官,早就把采邑當成了私有,於是發掘出的竹簡裏有抱怨說「我給天子幹活,結果上一任官員始終不把采邑還我,我飯都要喫不上了。」所以才說,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


兩張圖看懂分封制和宗法制

第一部分:分封制

1,周代都城的變遷:

岐周,即岐山故都;

豐京,周文王滅崇國後,將國都遷往灃水西岸,建立豐京;

鎬京,周武王將國都遷往灃水東岸,建立鎬京,豐、鎬一水之隔,合稱豐鎬(地區),豐鎬區地的王城、王畿,合稱宗周

洛陽王城,西周初年,將洛邑分為兩部分,西邊建立洛陽王城,負責周天子接見諸侯等事宜,置九鼎,象徵王權;東邊建立成周城,負責安置、監視殷商遺民。因為是副都的緣故,洛邑又稱成周(地區)

成周王城,前520年,周景王死前廢長立幼,羣臣站隊,爆發王子朝之亂,當年,王子朝殺周悼王並佔領洛陽王城,為西王,悼王同母弟周敬王,退居成周城,為東王。後,晉國攻洛陽王城,王子朝奔楚,但是周敬王並未返回洛陽王城,仍居成周王城,至周赧王時期,周天子回洛陽王城。

豐鎬地區的相對位置

洛邑,王城在西,成周在東

2,分封制的對象與佈局:

對象方面:

①宗室;

②功臣;

③二王三恪。

佈局方面:

天子居西北,和二虢抵禦西戎;漸東漸南方向,是小功臣、小宗室、二王三恪;東部、東南、東北、南方,由宗室守住,形成了一個對外抵禦夷狄,對內監控諸國的形勢。

東部,由齊國坐鎮,監控東部的二王三恪和東夷國家;東南,名義上是宗室國(吳國),實際上不受周室管轄;東北,宗室大國燕國坐鎮,抵禦狄人;南方,泛古淮水流域(長江以北,洛陽以南),由漢東諸姬坐鎮,以權(先)、隨(後)為首,監視小功臣,抵禦南蠻。

淮水流域

第二部分:宗法制

分封制與宗法制的關係:

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長子繼承製

宗法制的表現形式是——分封制

宗法制的實現手段是——周禮(法律手段)


題主的問題是,有些功臣不是宗室,那麼他們是否還屬於宗法制的範疇?

答案是肯定的,宗法制是什麼,把宗字去掉, 它就是法制,法制是什麼,法律。

結論:周禮是法律。

宗是什麼?宗廟(特指)、祭祀(引申)、家族(廣義)。

※宗法制的宗,並不是宗室,是宗廟。

結論:宗法制,即周禮制度下,關於祭祀權利的法律制度。

分封后,諸侯建立自己的宗廟,進行祭祀。

周禮涉及了很多制度,宗法制是其中一部分。

①宗法制的核心,為什麼是嫡長子繼承製?

嫡長子繼承製,繼承的是祭祀先人的權利,其所有的權利,都是從祭祀權裡面獲得的

這就叫敬天法祖,叫以德配天

後來叫君權天授

至於德,對於君主來說,不犯大錯,就是德。

祭祀方面,鄭莊公,可以祭祀父親鄭武公、爺爺鄭桓公,但是沒有資格祭祀太爺爺周厲王。

②宗法制的表現形式,為什麼是分封制?

因為自上古三皇五帝以來,一直都有分封制度,而主要分封對象是二王三恪。

而到了周代,土地面積得到空前提升,這時候,功臣也納入了分封的對象。分封的目的,一個是獎勵功臣,一個是抵禦外敵,還有一個是諸侯之間的相互監管。

於是,新的分封制開始實行,而新分封制的管理辦法,就是宗法制。

周天子、諸侯、士大夫、平民、奴隸,劃分了嚴格的祭祀禮儀制度,這就是周禮中的宗法制部分。

周天子不能幹預諸侯立世子,但是諸侯立世子必須向周天子申報,周室的宗伯會審查,這名世子是否是嫡長子,如果是,就批准,如果不是,就駁回。不過歷史上,曾經出現過周宣王幹預魯武公立世子,導致魯國兩次戰爭。


簡單的說,周禮是一套周代的法律制度

周禮制度下,在繼承製度方面,實行宗法制,其核心是嫡長子繼承製,對非嫡長子,允許分封,又稱分封制,允許他們建立氏族門閥。

即,分封制是宗法制的一部分,其核心是嫡長子繼承製。


說點現在依舊體現宗法制的例子:

例子1,一個企業財閥家族,老爺子有五個兒子,老爺子把家業的經營權傳給了優秀的老三。兩年後,老爺子去世了。老爺子的葬禮上,老大才是東家,負責喪葬利益的人,要和老大對接喪葬的步驟。

例子2,還是上面一家,到了第二年的清明節,需要祭拜老爺子了,這個祭拜儀式,依舊以老大為主。只有老大去世,祭祀權利,才會越過長孫、老二,直接跳到老三身上。

這就是宗法制度對現代家族企業繼承權做出的讓步。

希望可以幫到題主。


講點其它的,關於天子的祭祀,即君權天授。

中國古代是君權天授,外國是君權神授。二者的區別:

中國帝王的權利是上天(昊天上帝)授予的,自稱天子,天子的權利高於人間的一切;

而外國的君王的權利是上帝授予的,是上帝在人間的代言人,君王的權利不能高於教權,當然也有君主去挑戰教權的。

中國古代的祭祀禮儀,相當嚴格。

「國之大事,在祀與戎」。——《左傳·成公十三年》

祭祀有祭祀的規矩,打仗有打仗的規矩,先秦時代很講究規矩的。

打仗的規矩:先秦前期是車兵和步兵作戰,雙方布陣,車兵在前,步兵在後,先合,對沖,沖完繼續前行,然後車兵掉頭,再對沖,這叫回,這就是回合。宋襄公因為太講規則,而被詬病。這方面不好判定他的對與錯。

君權天授的最高禮儀,是封禪,封禪有兩步,第一步,是建立明堂,祭祀昊天上帝,第二部分是前往泰山(嵩山)封禪,把自己的功德報給上帝

為什麼北宋之後,沒有君主親自封禪?因為被宋真宗、宋徽宗搞臭了,封禪制度大掉價。到了明代,洪武皇帝明確廢除了封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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