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與某乙有仇,欲尋機報復,便攜帶匕首去前往,途中遇聯防人員巡邏,甲害怕,折返家中,甲的行為構成什麼。


犯罪中止。甲有故意對乙進行傷害,並且甲的帶刀前往行為構成了預備。預備行為是超過犯罪故意向犯罪目的方向做出實質性行動的過程,所以買刀和帶刀前往目標人住所構成了預備。但是隻要在實施犯罪之前一刻主動停止了犯罪行為,可以認定為是犯罪中止,要強調的是停止犯罪行為的原因必須是主觀的,不是客觀原因不允許。主觀原因包括對犯罪後果的畏懼,道德良心等;客觀原因是沒有下手的機會,例如,有警察在場,公共場合目擊者,對象武功高強等。本例中甲是因為看見了協防員後停止的,表面上看是因為客觀原因放棄侵害行為,但是「在途中」把它與客觀原因區分開,算為主觀原因的害怕法律制裁。這是因為甲可以在聯防員不在場的時候下手,客觀上甲還是有機會的,只不過甲突然想起了犯罪後果放棄了機會。關鍵是甲放棄時他還有沒有機會繼續實施侵害。如果改下假設,甲時在乙家裡看見保鏢時放棄了犯罪實施,這裡甲就客觀上已經沒有機會,所以他不算主動放棄,如果被抓住的話應該算未遂。立法者其實希望行為人中途放棄,避免法益侵害。如果帶刀前往就算未遂了,那行為人就沒有回頭路了。希望你不要看了這個去犯罪!


犯罪預備的中止犯


明顯犯罪中止。

說預備和未遂的是什麼鬼。。。

意志以內的原因放棄犯罪均為中止。

途中遇到聯防隊員巡邏就好像路上看見警車、警示語等等,均不能有效使得行為人不能犯罪,所以還是意志以內自動放棄犯罪。


首先,未著手屬於預備階段,只能成立犯罪預備或犯罪中止,其次,行為人是在 途中 發現聯防人員巡邏,並非在行為時發現不具備殺人條件,他只是因為害怕法律制裁而主動放棄,所以屬於犯罪中止。 不知道分析的對不對


預備階段的中止行為。


攜帶管制刀具而已,你知道他是去報復的嗎?講點證據


預備階段的中止。


謝邀。

當年司考二卷120+,沒啥,憑得就是一身正氣。

不過司考如紅酒一樣,得看年份,我是09年過的,聽聞通過率,全國10%+。

說正經的。

造成疑問,是因為有點被這兩個詞弄迷了,從通俗角度,我是如此理解的。

犯罪預備,是「沖著做成犯罪這件事去的」,也即是「正向的」(非正邪的正呀~)。

犯罪中止,是「不想犯罪了」,是讓犯罪的趨勢不要再向正向發展,而從物理的角度,要改編一個物體的運動狀態,需要施加一個力,如果這個力是外部的,那麼它令犯罪沒有達到既遂的程度,就叫「未遂」,如果力是自己的自由意志做出的,就叫「中止」。

所以,稱之為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沒毛病。

真正難得我倒覺得是不能犯未遂和中止。

比如發現一個長頭髮、穿花衣服的女性,欲行不軌,竟發現是個男性,這個時候,是不能犯未遂還是中止,撇開背熟了出題人的討論,我真心話是我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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