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建築工程項目中為什麼會產生監理職業? 2.監理的工作方式有哪些?區別是什麼?
在工廠,一個產品合格不合格有質量檢查員,在工地,一個工程合格不合格有監理工作人員,監理人員就是幫助業主檢驗工程項目質量好壞的,比方說,醫院要蓋一座住院部,醫院的領導對醫療領域很在行,對建築行業不懂行,那麼怎麼評價住院部的樓蓋得好不好呢?
於是醫院領導聘請了懂行的專業人士,為醫院代為照看、控制工程質量,這個代為照看、控制工程質量的行業,有關部門把它叫監理行業,有關部門對監理行業提出了一定的條件要求,設置了進去監理行業的門檻,要求擁有監理從業資質,才能夠從事監理服務工作。
監理工作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如下幾種方式:巡視、旁站、平行實驗、抽樣檢查、抽樣送檢、工程質量驗收、隱蔽工程驗收、監理資料管理、監理例會制度、監理現場專題會議、監理通知、工程計量、工程款項支付簽認、竣工驗收、工程進度控制、工程費用控制、工程索賠管理、現場簽證、設計變更、其他變更等等。
監理在施工現場同時還擔負起安全管理、環境保護等監理職責,協調參建方的關係,幫助業主招標施工單位,為業主起草施工合同,幫業主進行合同談判,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審查專項施方案,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要求施工單位進行專家認證,對認證結果進行審查簽字確認等。
總之,監理工作很多,從工程開工到工程完工,監理工作始終貫穿入整個施工過程,事無巨細,一個合格的監理人員必須通過國家監理工程師證書考試,考試合格後,才有資格擔任工程監理人員。
為什麼會存在?
「監理」是一種國際慣例。建設部1988年印發的《關於開展建設監理工作的通知》指出,建設監理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建立建設監理制度首先是為適應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基本建設投資體制、設計與施工管理體制的改革新格局;其次,為了開拓國際建設市場,進入國際經濟大循環,需要參照國際慣例實行建設監理制度,以便使我國的建設體制與國際建設市場相銜接。儘管這裡說到,建設監理制度是國際慣例,顯然不是指某種特定的工程管理或工程諮詢模式,因為國際上沒有一種統一的工程管理或工程諮詢的慣例,而且在英語辭彙中實際是找不到「監理」這個概念的(「監理」一詞從日本引入)。同年,建設部印發《關於開展建設監理試點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也指出,開展監理試點的指導思想是:改革建設項目管理體制,提高投資效益和建設水平。可見,建立監理制度是為了解決我國建設項目傳統管理模式存在問題(即投資、進度、質量目標的嚴重失控),改革舊有建設項目管理體制。當然,除了這個內部原因,也有來自外部的原因:一是聘請國外的項目管理專家進行項目管理是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德國復興銀行等銀行的貸款條件之一;二是海外工程承包的教訓,主要是在管理、合同上的失誤。本來監理應為諮詢或從事項目管理工作,但基於一些深層原因,監理已經異化為施工監理,監理是一重要控制的行業。 建設工程監理(以下稱工程監理)單位是建築市場的主體之一,它是一種高智能的有償技術服務,我國的工程監理屬於國際上業主方項目管理的範疇。在國際上把這類服務歸為工程諮詢(工程顧問)服務。國家推行強制監理的一個重要目的是通過對監理企業法律責任的規定,促進建築市場的規範,制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建設行為。這就是說,如果建設單位存在違反法規、規範的行為,監理應予以制止或向有關部門報告。可是當今的建築市場是買方市場,而且許多地方政府為了鼓勵投資增長GDP往往對建設單位的違規行為視而不見。如建設單位對安全投資的不足,對建設程序的違背;又如,有的建設單位認為施工方的實體質量還可以,對施工單位違反其他應該遵守的法律法規義務和規範規定的行為不重視,甚至為了進度和費用予以縱容,如果監理按照規定阻止,必將違背委託人的意願,並將因此同甲乙雙方產生矛盾,成為被孤立甚至打擊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