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擔保人需要符合什麼條件?擔保人的條件主要包括擔保人代表擔保人、合格擔保人和被禁止擔保人清償債務的能力。

擔保人的條件:

(1)擔保人代表擔保人的償付能力。

《擔保法》第七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擔保人。本文定義了保證人的基本資格要求,即""有能力代表他們支付""。擔保人向債權人擔保債務人,以保證債權的實現或者債務的清償。因此,擔保人的基本條件是代表債務人清償債務的能力。

代位清算包括金錢和其他付款。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形式包括代擔保人履行債務和代擔保人承擔不良責任,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最高人民法院對「擔保法」第十三條的解釋規定,保證人代表擔保人履行非金錢債務的,擔保人不能代表擔保人實際履行的,擔保人應當承擔債權人造成的損失的賠償責任。

(二)提供擔保的合格主體。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能力代為清償債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擔任擔保人。最高人民法院對可以作為擔保人的「其他組織」,在《擔保法解釋》第十五條中規定了五種類型: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登記註冊的合營企業。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依法辦理營業執照登記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民政部登記的企業。經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的鄉、街、村經營企業。

(3)禁止提供擔保的主體。

根據《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下列主體不得作為擔保人:未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家機關。「擔保法」第八條規定,國家機關不得擔任擔保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的貸款,應當經國務院批准。除了再貸款。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的貸款,一般由國家有關部門借入,按照規定轉撥國內有關單位。轉貸時,一般要求國內借款單位提供償還擔保,可以由國家機關提供。轉讓外國政府貸款,應當由借款人分別計劃向省、直轄市、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委員會提供還貸擔保。


對於一般借款人順帶擔保的擔保人來說,身心健康,18-64周歲,有正當收入來源即可,常見如夫妻房貸過程中只一方上產證的,另一方就是擔保人。

對於借款主體資質很差而需要有擔保人的:需要擔保人有足夠的資產覆蓋債務,正常房抵擔保是需要擔保人房產打7折後覆蓋債務總額;或者擔保人的收入狀況良好,資產少也可以。


第一,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公民,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為保證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第四,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第五,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並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作為保證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保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銀行貸款的擔保人包含但不限制以下條件:

第一,年齡必須為18到65周歲。且是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理論上講18周歲即可,但是一般18周歲沒有一個穩定的還款來源,所以一般不行)

第二,具有合法有效的中國公民身份證明,包括但不限,居民身份證戶口本。

第三,如果結婚需要提供婚姻證明。

第四點,具有良好的徵信記錄。

第五點,有可證實的收入來源。且這筆收入來源能夠覆蓋本次貸款的本息以及擔保人的個人負債。


簡單的就是有長期固定收入。或者有足額資產。


其實就是證明擔保人有償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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