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又稱人力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僱員租賃,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動力給付的事實發生於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要派企業向勞務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勞務派遣機構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務派遣起源於20世紀的資本主義國家美國,後傳至法國、德國、日本等國。90年代在我國國有企業勞動制度改革中,出現了為安置下崗職工而產生的勞務派遣,可跨地區、跨行業進行。

最主要是解決:勞動用工的三性問題: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


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然後向用工單位派出該勞動者,使其在用工單位的工作場所內勞動,接受用工單位的指揮、監督,以完成勞動力和生產資料結合的一種特殊用工方式。

舉個例子,A公司需要保安,找B勞務派遣公司派出10個保安,A公司與B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A公司按月支付B勞務派遣公司費用,B勞務派遣公司與這20個保安簽署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工資,購買社保。

勞務派遣法律關係涉及三方主體,分別是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由此產生三重法律關係:

一是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係,雙方形成訂立勞動合同的合意;

二是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民事合同關係,雙方形成訂立勞務派遣協議的合意,勞務派遣單位將勞動者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

三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系實際用工關係,勞動者向用工單位提供勞務,用工單位對勞動者指揮監督。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實踐中,因勞務派遣單位資質問題給用工單位帶來的法律風險主要有兩個:

1.用工單位可能承擔勞動關係對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若勞務派遣單位沒有對應的派遣資質,勞務派遣單位可能會被視為職介機構,導致勞動者直接向用工單位提供勞務,則會引起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法律後果,用工單位需承擔勞動關係對應的法律責任。

2.用工單位明知派遣單位無資質的,需對派遣員工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審判實踐中,若派遣單位無派遣資質且用工單位明知的情形下,用工單位需對派遣員工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此,用工單位在選定勞務派遣單位時,應通過營業執照或法律調查等對派遣單位的資質進行嚴格審查,降低因此帶來的法律風險。


勞務派遣是現在很多公司選擇的一種有利於公司發展的形式,用工靈活,可以降低成本,解決社保增減問題,入離職手續等,減少企業簡單重複性工作。

對於員工來說可以拓寬就業渠道,避免離職有可能面對的各種問題,既可以輕鬆的來也可以輕鬆的離開。勞務派遣由於是和派遣公司簽訂合同,社保有保障,即保證了用工的合法性也保障了自己能夠依法享受社會福利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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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就是,用人單位可以無理由壓榨你辭退你。威脅你。你還沒有任何辦法,只能默默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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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就是用人單位將某些非核心員工(如文員、會計、軟體或項目工程師、市場營銷員、生產線簡單操作工、包裝工、保安、汽車駕駛員、炊事員、搬運工、清潔工、醫院護士、護工等):或用人單位的一些非專業性工作(如物業管理、清潔衛生、搬運等),外包給勞務派遣公司,比如親親小保。

雙方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或專業勞務承包協議,由勞務派遣公司承擔這部分派遣員工整套人力資源管理服務工作(包括招聘錄用、勞動合同管理、績效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工資管理、保險福利管理、計劃生育管理等),並承擔所有的人事風險責任(包括法律、經濟賠償責任)。


勞務派遣就是把國人安排到國外工作,因為現在很多技術工在國內工作五年十年工資就那些,但是國外比較缺人而且工資高,所以很多人想去國外工作


勞務派遣是一種靈活的用工方式,對企業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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