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在《實踐理性批判》中討論了什麼?
如題,知乎上大部分康德方面的回答都是關於《純粹理性批判》的,對於第二批判中涉及的內容的討論比較少,希望高人來梳理一下。
簡要寫一遍。
1、問題提出
康德的《實踐理性批判》來自於對於必然和自由的探討。從《純粹理性批判》之中,康德劃定了物自體和現象界,現象界是由自然律所規定的,也就是因果性是必然的。那麼,在現象界就沒有所謂的自由。康德認為,自由是無法認識的,但是確實可以思維的。
所謂自由,就是自身不會被外來的一個東西所規定,在自然律中,這自然不可能。如果康德要探討道德問題,他必須解決自由問題。如果一切都是宿命論,那就無所謂道德與否,殺人搶劫也可以說那是命運使然,與自己無關。
其次,道德行為必然發生在現象中,看到一個人溺水,救還不救呢?要是自己就是一個殘疾人,想救也不可能啊。所以道德行為既然要發生在現象中,他就受制於現象界的法則。
但是,這並不妨礙,我真的想去救他啊。因此一件道德事件之中,必然存在著自由的原因和現象的原因。
所以,康德認為,自由的因果性和自然的因果性是可以共存的,不過自由不能在現象界存在,只能在超越現象界的自在之物中存在。
因此,康德順理成章地提出了先驗自由和實踐自由。所謂先驗自由,就是自由的本質是一種脫離自然因果性的原因,也就是第一因。自然,我們可以看出,先驗自由是消極的,因為在自然律中不存在這種自由。
而實踐自由就是人類作為有理性的有限存在者,將物自體的先驗自由展現在現象界之中。在這個方面,康德要告訴你,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
2、道德法則
實踐理性和理論理性是同一個理性,而不是兩個理性,只是同一個理性的不同運用。就如人是同一個人,不過在現象界的人,是受制於因果律的。而在物自體那裡,則是受制於自由律。
而所謂純粹理性的實踐能力,就是欲求能力。欲求有高級和低級區別。低級的欲求,是動物式的,他的特點就是專註於經驗,也就是追逐各種聲色犬馬之享受。
而高級的欲求,是純粹理性,他給予了道德的可能性。
那麼一念成魔,一念成佛,對於魔而言,他的意志的根本依據是質料和經驗(聲色犬馬)。對於佛而言,他的意志的根本依據則是出自於純粹意志自身的東西,就是一種作為形式上的普遍原則。
純粹實踐理性是高級欲求,所謂純粹指的是無關經驗。所謂實踐,就是出於意志,然後產生某種現實結果的行動。所謂理性,就是意志決定始終要服從某種理想規則而實現。
那麼,意志由於決定根據不同,也就是決定幹什麼,不幹什麼,他是有區別的,而這個區別就是意志的決定根據。那麼,意志就有了自律和他律之分。
那麼,所謂純粹理性的實踐,就是意志的決定根據和目的完全一致的實踐。在康德看來,這個決定根據就是道德法則本身,只要依據這個法則行事,那麼就會符合那個目的,也就達成了純粹理性的實踐。
此外,與之相對的實踐,不是以道德法則為因,而是以某種個別的存在,行為是服從於這個個別的目的。比如醫生治病,是為了賺錢。
道德法則就是出自於作為理性存在者的實踐理性,也就是純粹意志。意志自律,就是意志服從於純粹意志自身,服從於道德法則。相反,所謂他律,就是不是服從於自身法則,而是服從於外在的質料。
我們即使想要服從於道德法則,實際上也很難做到,因為有外在的經驗來干擾我們,所以此時道德法則就表達為一種客觀強制性。
而道德法則所表現出來的命令,稱之為定言命令,也就是不得不遵循,必須得遵循。他不顧及結果和達成結果的可能性。比如我是個殘疾人,我沒有能力,但是我也必須執行。
另外就是,康德所說的純粹實踐理性、自由和道德是什麼關係呢?
在康德看來,意志遵守道德法則,他是自由的。因為意志是自由的,所以他是服從於道德法則,因此這裡,康德陷入了循環論證。
3、純粹實踐理性的基本法則
在現象界,人為自然界立法,在物自體這裡,人為自己立法。
那麼,人為自己立了什麼法呢?有一條根本大法,
你意志的準則始終能夠同時用作普遍立法的原則
按照孔子的話,就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這個法則,是一個定言命令,無論做得到做不到,都必須去做。這條法則是先天的,普遍的,必然,自律的。
相反,所謂假言命令,例如說,要勤奮工作,否則晚年貧困。這樣一來,他的行為被引導到那個自身以外的東西上去了。
但是,這樣一來,這個命令本身是偶然的。比如這個人就淡泊名利,難道不行嗎?這個人就已經很多錢了,就不工作,難道不行嗎?
所以,他不存在客觀普遍性可言,而定言命令不同,他是只是出於自身緣故,而決定意志。
而這個定言命令,是一個純粹形式的原理。他沒有告訴我們,一些具體的命令,例如不能說謊等等。所以人們可以做任何事情,但是必須服從這個法則。
並且,這條法則是先天綜合判斷。為什麼呢?
因為我們畢竟不是活在物自體的本體,而是跨越在兩個世界中的,在形式上,我們必須服從這個命令,在意志的準則上(指的是主觀上的規則),卻是不一定的。我們可以根據不同的場景,有不同的準則。
所以,這條法則,就是一個形式化的法則,他是理性的先天形式,獨立於一切現象界,在先驗意義上,是自由。實踐法則的內容,需要以經驗的方式給予。所以我們在面對不同的場景的時候,可以有不同的特定的內容,但是都應當符合這條法則,成為行事之準則。
那麼,我們現在還遺留一個問題,就是這條法則,具備客觀實在性嗎?在純粹理性那裡,康德要藉助於先驗演繹,來證明知性十二範疇的客觀實在性,自然在這裡,也應當如此。
但是康德沒有做。因為康德認為,道德法則的客觀實在性,無法通過經驗證實,道德法則也無需被人證明,他自身就已經證明了。
4、純粹實踐理性對象
那麼,實踐理性的對象和實踐規則,誰在先呢?誰決定誰呢?
在康德之前,有兩種倫理學觀點,
1、經驗主義的幸福論,以伊壁鳩魯的快樂即幸福為代表。
2、神意主義的德行論,以斯多亞學派的德行即善為代表。
經驗主義的幸福論,受制於經驗的功利。而神意主義認為,神的意志就是普遍的道德法則,所以人要禁慾,向上帝懺悔。
康德兩者都不認同。
因為一個實踐行為,必然包含三個關係:意志決定根據、意志決定和行為。
我們通過我們的意志,產生行動,進而形成結果。所以對象,就是意志決定行動,然後行為的具體實現。因此,一個對象是否產生,取決於我們是否希望這樣一種行為發生。
所以,決定意志的,絕不是對象。因為對象是否產生,還要看我們能不能做這件事情。
比如說,那個著名的電車問題,我們到底是撞少數,還是撞多數?如果我們把這個作為我們意志決定根據,那麼,這樣一來,意志決定根據是不確定的,對於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選擇。
所以,在康德看來,經驗論和唯理論的道德觀,都把對象當作了意志決定根據,都是認為先有對象,才有實踐規則。經驗論者認為,倫理觀出自於苦樂感,以人的幸福、慾望為根據。
而康德認為,善惡是後於道德法則,並且被道德法則所規定的。康德這個思維,似乎是矛盾的,因為在大多數人那裡,善惡應該是先於道德法則的。
但是康德之所以這麼說,是因為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善惡概念訴諸於經驗。
如果訴諸於經驗,那麼善惡就和禍福脫離開來了。因為一個事情讓人很快樂,不一定是善的。
而取決於經驗,那麼必然是他律的。
比如一個人,很虔誠信仰上帝,可是他為什麼信仰呢?他害怕地獄,他希望去往天堂。這豈不是跟上帝做買賣嗎?這是他律,而非自律。
並且,如果取決於他律,會造成善惡的偶然性。比如說,古代人認為,信仰上帝是善,現代人覺得那是惡,反而造成了宗教戰爭。
所以,要建立一個道德,必須存在一種先天的道德法則,他先於對象決定意志。
那麼這樣一種先天的道德法則,怎麼才能在現象界展現出來呢?也就是道德法則如何適用於行為?
所以,他要為自由法則作用於這樣的行為,找到一個范型。
為什麼會出現這樣一個問題呢?
比如說做好事,你不可能跟超人一樣飛起來做好事。你當然要服從自然法則。另一方面,從純粹自由來看,你可以把你的自由實踐出來。這樣就衝突了。
道德行為都是通過自然法則而發生的。所以自然法則就是這樣的范型。所謂范型,就是和道德法則形式上有一致性,此外又能在自然事件中顯示出來。
比如說一個人要做一個好人,但是做好人,也得按照自然法則行事。超人只是一個夢想。所以沒有得到自然法則的驗證,就肯定不是道德行為。一旦被驗證了,那麼關鍵就在於,你是否把他視為通過你的意志而可能的事情。
5、純粹實踐理性的動力
動力,就是意志的主觀決定根據。道德法則,則是意志的客觀決定根據。
也就是,道德法則看似是他在的,你如何把他轉到內在的自律上來呢?
所以,他要闡明,道德法則到道德情感。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內化於心的過程。
如果,康德要貫徹他的自律,他就必須承認,道德法則自身就是自己的動力。所以客觀決定根據同時也是意志的主觀決定根據。
所以,所謂動力問題,就是從主觀心靈狀態,來考察道德法則的決定作用。
由於人位處於兩大世界之中,所以人會在出現道德法則和感性關切發生衝突,此時我們要摒棄愛好,選擇道德法則。儘管此時是痛苦的。
所以,要瓦解慾望和愛好,也得用情感來否定感性衝動。
而道德法則和慾望愛好的衝突之中,慾望總是會先於法則而塑造人的自我,這就是自愛。而法則必須完全排除自愛的影響。
另一方面,要遵循道德法則,光有抑制自愛還不夠,還需要對道德法則的敬重。這種狀態被康德稱之為敬重。所以道德法則在主觀上是敬重的根據。
也就是說,道德法則在成為意志的主觀根據上,他是動力。動力是一種道德情感,他促進法則去影響意志。其否定義,就是痛苦。其肯定義,就是敬重。
因為,人是有限的理性存在者,他會受到主觀性質的影響,所以必須排除這種影響。他表達了道德行為的強制性。
當道德行為依據法則排除一切出於愛好的決定根據而發生的,此時由於他直接表達了實踐的強制性,這種行為就是職責。也就是道德律在人心產生作用的時候,就會產生職責。
作為理性的存在者,應當自己對自己進行強制,正是這種職責,才使人超越感性,而與知性才能思想的事物秩序聯繫在一起。這種性質,就是人格,他就是自由和獨立性。在這個層面,人是目的。
也就是說,人是道德王國的立法者,也是法律的執行者。意志的客觀決定根據和主觀決定根據由此同一。道德法則的根據、道德法則的主體、道德法則的目的是一致的。
這樣一來,人立法,人服從,人決定自身,則是自由。
道德法則不再是外在的他律命令,而就是主觀上,出自自身的職責,不假外求,這就是自由和獨立性。
6、至善
實踐理性的最終意圖在於實現其對象,那麼從對象的實現來看,實踐理性的對象就是至善。至善,即德福一致。也就是好人當有好報。
在這個層面,康德提出了三大公設,即上帝、自由和靈魂不朽。
但是上帝的存在,絕不是如同基督教上的,因為害怕地獄,嚮往天堂而出現上帝。而是人出於道德法則之命令,為了保證至善,才有上帝。
由於靈魂不朽,人們就能看到自己的有限性,促使他不懈努力。而也保證了德行的實現,儘管這個實現是沒有盡頭的。
而自由則是道德行為的前提條件。
7、現實的無奈
康德在晚年,對自己的《實踐理性批判》進行了再批判。他建立的道德形而上學,似乎在晚年也有所反思。
他說:
現實是我們的裁決。人永遠也不會完全滿足已經得到的東西,總是努力去獲取。在我們追求還想要佔有的途中,死亡就會到來。即使把一個人希望的全部給他,他也馬上會感到這全部並不就是全部。由於我們的願望在今世還不能如願以償,我們就把希望寄託於來世,以為在那裡將天從人願,這種想法使人慰藉,因為在那裡沒有高興與悲哀,快樂與痛苦之間的任何對比。
也就是說,所謂至善,只是一個美好的願望。
他又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