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社會新聞裏

1、一個男人把一個妹紙搞懷孕了,中途男人跑了,妹子把孩子殺了?2、一個從小家庭不幸,父母吸毒的家庭,孩子去販毒?3、一個小時候受盡欺凌的人,成為了一方惡霸?對這類現象,貌似最後都是由犯罪「實施者」接受受刑罰。

對於特別是像1這種情況,存在明顯因果關係的那個男人卻可以逃避刑罰,還能繼續禍害,為什麼不存在一定的追溯機制呢?


謝邀。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也就是最終損害結果不是由最初的行為造成的。法律不能這樣追根溯源,否則我犯了罪,是不是要把我父母都抓起來啊……

不幸,只是眾多造成犯罪者心理形成的其中一個原因。況且講求的是直接的因果,就好像 @鯰魚殿說的,因果的定義不同。

要是按照你這麼說,以犯罪者為中心,每一個影響犯罪者犯罪行為和心理成型的點都是一個線的話,全部進行追溯,這個世界就被顛覆了。
樓主的意思是否是說:我已經如此不幸,你怎麼還忍心對我下手?可是,不幸並不是法定減輕從輕情節啊。那麼多人都有種種不幸,人家也沒都排著隊去犯罪啊。所以,鍋還是自己背,罪責畢竟是自負的。老話咋說的?命苦不能怪社會,點背不能怪政府。甩鍋大法還是要好好練呢。
我弱我有理!


你的因果聯繫理解和刑法的因果聯繫不同照你的思路,故意殺人的爹媽也該連坐啊,你不生,人家怎麼會死
謝邀。因為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例如1,可以選擇墮胎,可以選擇做獨立撫養,男人走了並不必然導致妹子殺孩子。

想起了20世紀轟動全美的比利(威廉·斯坦利·米利根)。他是一個罕見的多重人格分裂症患者,有著多達24重人格。這些人格年齡、個性各不相同,有男有女,擅長的事情也不同,甚至連體格和知覺感知都不同(其中有色盲)。

他因1977年在俄亥俄州立大學犯下三宗強姦罪被逮捕,並因為他特殊的病而被判無罪。

犯下如此不可饒恕罪行的極惡之人,縱觀他的一生,卻可謂是非常地悲慘。在很小的時候他的父親就自殺了,這位父親在生前欠了許多賭債,酗酒,多次自殺未遂。後來比利的母親又改嫁了兩次,第二次嫁給影響了比利一生的人——卡爾莫。繼父卡爾莫對他百般虐待,多年來一直強姦比利至比利14歲……除了常年毆打和強姦比利外,卡爾莫曾經還逼迫年僅9歲的比利自己挖坑活埋自己,並且對著掩埋在土裡的比利撒尿、侮辱……比利還曾回憶起8歲的時候發生了這麼一件事:比利在草裏發現一隻虛弱的小兔子藏在身後想愛護醫治它,被繼父發現後說要幫他照顧小兔子,他戰戰兢兢把小兔子交給繼父後,繼父當著他的面澆上汽油就把小兔子給燒了……他的暴行導致比利在幼年過程中一直不停地分裂出各種人格來對抗這些無法忍受的痛苦。

在被判無罪後,比利並沒有像人們想像的那樣沒有為罪行付出任何代價,相反,這纔是他坎坷人生的開始。因為他案件的特殊性,在全美引起了轟動,在這個過程中有些人覺得他應當接受治療,有的人害怕他被放出來以後繼續為非作歹危害他人的安全,繼而又引發了政治事件,有人利用他想獲取牢固的政治立場,有人巴不得他死,有人對他好奇,有人利用他成名……於是在這個過程中比利不斷被轉移,中間呆過被揭露虐待病人的利瑪精神病院,在那裡遭受電擊、背叛、毆打等一些列虐待,他的新婚妻子也將他畫畫攢下的錢一夜卷跑……他這一生反覆在各種醫院間輾轉、鬥爭,且每次當他碰到好醫生、好朋友、好環境,病情漸漸好轉能夠出院的時候,總有人出來阻止他,控告他,想方設法逮捕他……

在歷經重重磨難和各路人士的幫忙下,比利於1988年正式獲得了自由。

比利在重獲自由後,開車駛往從前繼父虐待他的兒時的故居,本打算將已死繼父的墓碑砸壞,但當他真正走過那些地方以後,卻坦然地面對了那裡曾經發生過一切。他說,他變成這樣也許是因為別人曾經傷害過他,而且他在想,也許他的繼父也曾經受過他人的虐待,而他傷害過的那三位婦女,也可能因為他的傷害而去傷害別人,就這麼一代一代傳下去……可是,他選擇真正從心底原諒了他的繼父,他希望他的靈魂可以得到安息,他也希望傷害從他這裡停止。我從書裏截取了兩頁,是這麼寫的:

所以我相信,不幸確實會導致人犯罪,可是人之所以為人的堅強,勇敢,選擇和擔當也是人身上最美好最難以預料的部分。人這一生或多或少都會經歷一些「不好的事」,但人所遭受的痛苦不能成為傷害別人的藉口和理由。真希望所有懲戒和治療的意義在於能夠終止傷害的因果循環,讓人從心裡去接納,原諒,讓傷害真正停止。
犯罪如果都能用不幸來解釋,我覺著那是荒唐的,犯罪就是犯罪,怎麼能說「不幸犯罪」呢,若是如此,只能說是非黑白不好分辯了!
由於不幸犯罪,也是犯罪。

針對童年不幸而犯罪的。

少用什麼童年不幸來洗白了,童年不幸的人那麼多,沒見別人都變態啊都想要毀滅世界啊,不然這世界早就是人間煉獄了。

可誰讓你不幸的,你倒是去報復讓你不幸的人啊,你欺負弱小算怎麼回事?你把自己的不幸轉嫁到別人身上算怎麼回事?

你憎恨那些讓你不幸的人,然而你最終卻活成了你最憎恨的模樣,偏偏還覺得自己是與眾不同的,自己和那些人是不一樣。

噁心誰呢?


2年後題主自答一下吧。

當年這個問題可以抽象為對於決定論和非決定論兩種哲學思想的選擇。即人是否存在完全的自由意志。

社會不能夠認為一個人必須負責,除非他的行為是由某種事物決定的;簡單來說,就是隻有當一個行為是受到某個原因所決定的時候,我們纔有理由要求一個人為這件事情負責。到頭來,如果非決定論為真,那麼那些未被決定的事件都是隨機發生的。 那麼就產生一個問題,倘若一個人因為某個刺激毫無來由地突發在他體內神經系統而導致的某種行為,我們是否還可以或是否仍應該對這個人給予肯定或責罰呢?他們卻反駁,一個人必須在他開始必須付出道義上的責任之前,顯示出關於這個行為,有多少比重是出自於他個人的慾望和喜好,或者說,這個人的「性格」。有些自由論者對此回應,非決定的行動並非全然地隨機而任意地發生,並且認為這些是由於,獨立的意志將會做出何種選擇並非事先決定的。這個論點對廣泛的學界來說並不完善,因為它只將問題退回更沒有解決的狀態,而這關乎到形而上學中非常奇妙又詭異的概念——沒有什麼可以無中生有(英語:Ex nihilo nihil f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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