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社会新闻里

1、一个男人把一个妹纸搞怀孕了,中途男人跑了,妹子把孩子杀了?2、一个从小家庭不幸,父母吸毒的家庭,孩子去贩毒?3、一个小时候受尽欺凌的人,成为了一方恶霸?对这类现象,貌似最后都是由犯罪「实施者」接受受刑罚。

对于特别是像1这种情况,存在明显因果关系的那个男人却可以逃避刑罚,还能继续祸害,为什么不存在一定的追溯机制呢?


谢邀。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最终损害结果不是由最初的行为造成的。法律不能这样追根溯源,否则我犯了罪,是不是要把我父母都抓起来啊……

不幸,只是众多造成犯罪者心理形成的其中一个原因。况且讲求的是直接的因果,就好像 @鲶鱼殿说的,因果的定义不同。

要是按照你这么说,以犯罪者为中心,每一个影响犯罪者犯罪行为和心理成型的点都是一个线的话,全部进行追溯,这个世界就被颠覆了。
楼主的意思是否是说:我已经如此不幸,你怎么还忍心对我下手?可是,不幸并不是法定减轻从轻情节啊。那么多人都有种种不幸,人家也没都排著队去犯罪啊。所以,锅还是自己背,罪责毕竟是自负的。老话咋说的?命苦不能怪社会,点背不能怪政府。甩锅大法还是要好好练呢。
我弱我有理!


你的因果联系理解和刑法的因果联系不同照你的思路,故意杀人的爹妈也该连坐啊,你不生,人家怎么会死
谢邀。因为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例如1,可以选择堕胎,可以选择做独立抚养,男人走了并不必然导致妹子杀孩子。

想起了20世纪轰动全美的比利(威廉·斯坦利·米利根)。他是一个罕见的多重人格分裂症患者,有著多达24重人格。这些人格年龄、个性各不相同,有男有女,擅长的事情也不同,甚至连体格和知觉感知都不同(其中有色盲)。

他因1977年在俄亥俄州立大学犯下三宗强奸罪被逮捕,并因为他特殊的病而被判无罪。

犯下如此不可饶恕罪行的极恶之人,纵观他的一生,却可谓是非常地悲惨。在很小的时候他的父亲就自杀了,这位父亲在生前欠了许多赌债,酗酒,多次自杀未遂。后来比利的母亲又改嫁了两次,第二次嫁给影响了比利一生的人——卡尔莫。继父卡尔莫对他百般虐待,多年来一直强奸比利至比利14岁……除了常年殴打和强奸比利外,卡尔莫曾经还逼迫年仅9岁的比利自己挖坑活埋自己,并且对著掩埋在土里的比利撒尿、侮辱……比利还曾回忆起8岁的时候发生了这么一件事:比利在草里发现一只虚弱的小兔子藏在身后想爱护医治它,被继父发现后说要帮他照顾小兔子,他战战兢兢把小兔子交给继父后,继父当著他的面浇上汽油就把小兔子给烧了……他的暴行导致比利在幼年过程中一直不停地分裂出各种人格来对抗这些无法忍受的痛苦。

在被判无罪后,比利并没有像人们想像的那样没有为罪行付出任何代价,相反,这才是他坎坷人生的开始。因为他案件的特殊性,在全美引起了轰动,在这个过程中有些人觉得他应当接受治疗,有的人害怕他被放出来以后继续为非作歹危害他人的安全,继而又引发了政治事件,有人利用他想获取牢固的政治立场,有人巴不得他死,有人对他好奇,有人利用他成名……于是在这个过程中比利不断被转移,中间呆过被揭露虐待病人的利玛精神病院,在那里遭受电击、背叛、殴打等一些列虐待,他的新婚妻子也将他画画攒下的钱一夜卷跑……他这一生反复在各种医院间辗转、斗争,且每次当他碰到好医生、好朋友、好环境,病情渐渐好转能够出院的时候,总有人出来阻止他,控告他,想方设法逮捕他……

在历经重重磨难和各路人士的帮忙下,比利于1988年正式获得了自由。

比利在重获自由后,开车驶往从前继父虐待他的儿时的故居,本打算将已死继父的墓碑砸坏,但当他真正走过那些地方以后,却坦然地面对了那里曾经发生过一切。他说,他变成这样也许是因为别人曾经伤害过他,而且他在想,也许他的继父也曾经受过他人的虐待,而他伤害过的那三位妇女,也可能因为他的伤害而去伤害别人,就这么一代一代传下去……可是,他选择真正从心底原谅了他的继父,他希望他的灵魂可以得到安息,他也希望伤害从他这里停止。我从书里截取了两页,是这么写的:

所以我相信,不幸确实会导致人犯罪,可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坚强,勇敢,选择和担当也是人身上最美好最难以预料的部分。人这一生或多或少都会经历一些「不好的事」,但人所遭受的痛苦不能成为伤害别人的借口和理由。真希望所有惩戒和治疗的意义在于能够终止伤害的因果循环,让人从心里去接纳,原谅,让伤害真正停止。
犯罪如果都能用不幸来解释,我觉著那是荒唐的,犯罪就是犯罪,怎么能说「不幸犯罪」呢,若是如此,只能说是非黑白不好分辩了!
由于不幸犯罪,也是犯罪。

针对童年不幸而犯罪的。

少用什么童年不幸来洗白了,童年不幸的人那么多,没见别人都变态啊都想要毁灭世界啊,不然这世界早就是人间炼狱了。

可谁让你不幸的,你倒是去报复让你不幸的人啊,你欺负弱小算怎么回事?你把自己的不幸转嫁到别人身上算怎么回事?

你憎恨那些让你不幸的人,然而你最终却活成了你最憎恨的模样,偏偏还觉得自己是与众不同的,自己和那些人是不一样。

恶心谁呢?


2年后题主自答一下吧。

当年这个问题可以抽象为对于决定论和非决定论两种哲学思想的选择。即人是否存在完全的自由意志。

社会不能够认为一个人必须负责,除非他的行为是由某种事物决定的;简单来说,就是只有当一个行为是受到某个原因所决定的时候,我们才有理由要求一个人为这件事情负责。到头来,如果非决定论为真,那么那些未被决定的事件都是随机发生的。 那么就产生一个问题,倘若一个人因为某个刺激毫无来由地突发在他体内神经系统而导致的某种行为,我们是否还可以或是否仍应该对这个人给予肯定或责罚呢?他们却反驳,一个人必须在他开始必须付出道义上的责任之前,显示出关于这个行为,有多少比重是出自于他个人的欲望和喜好,或者说,这个人的「性格」。有些自由论者对此回应,非决定的行动并非全然地随机而任意地发生,并且认为这些是由于,独立的意志将会做出何种选择并非事先决定的。这个论点对广泛的学界来说并不完善,因为它只将问题退回更没有解决的状态,而这关乎到形而上学中非常奇妙又诡异的概念——没有什么可以无中生有(英语:Ex nihilo nihil f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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