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晚拍攝的剛才死者身上取下的針筒和醫院後來封存的針筒不是一個,法院認為這個證據無法作為證據,我們需要證明這個照片是真實的。

當晚拍攝的照片,針筒上的標記是30ml

醫院後面封存的針筒,標註變成了30mg,已經不是同一個針筒了


這個問題問得很奇怪,既沒有說自己的身份,也沒有患者的大概情況。

建議把醫療法規全讀一遍你就能找到至少三個突破口。


謝邀,我認為單獨一張照片不能成為什麼證據。醫學證據必須是相互關聯的,比如:某醫生給病人用過這樣的葯,有醫囑,用藥期間病人病情惡化等等。但醫學是未知學科,同樣的藥用在不同的人身上,有些過敏了,有些好得很,這種情況很常見,醫生也難於預料,屬於正常的現象。你會問為什麼不做試驗?部分葯就是不須要做試驗的,也沒有試驗,藥物試驗一千個人用這種葯都非常好,恰好有一個不好了,這屬於正常的用藥範圍,只是不幸你中招了,不能說這種葯不能用,這個醫生有什麼錯,醫生是未知的,我們治療都是有風險的,還請理解。


證據符合關聯性,客觀性,合法性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不需要鑒定。

你提供的照片的證明目的是什麼?是否要證明醫院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了虛假材料?

你第一張照片中,沒有時間地點,如果我是醫院的代理人,我可能對證據的關聯性提出疑問,認為不是本案證據。所以你必須提供其他證據佐證,比如圖片上傳時間,有些手機具有自動同步功能,可以基本記錄上傳時間,拍攝地點只要證明你當時在現場即可。

關於照片是否真實客觀,也就是說是否被修過,由主張這一觀點的一方提供證據或者是鑒定申請。

關於合法性,偷拍偷錄的電子數據是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哪些是偷拍偷錄呢?法律禁止或者需要許可才能拍照錄音的地方,比如浴室衛生間私人住所私人汽車內部。

你這張照片如果是在公共病房內拍攝的,不會涉及的合法性問題,如果是在手術室或者其他需要許可才能進入的地點拍攝的,你應當把一同前往的人員同框拍下來,保證該證據取得是醫院同意,或者默示許可的。


兩個針管上筆跡,明顯不是同一個人,通過筆跡鑒定,找到這兩色人,看造假的人當晚是否也在醫院?


法院是否採信證據要結合很多因素,我猜你的身份應當不是偵查主體,那麼這裡只討論你作為證人或當事人的身份所提供證據的有效性。

你這張照片是一個針管,想要證明的是在案證據和實際證據不是同一個,進一步證明你所提供照片中的證據才是真正的案發時的。前者是後者的前提,如果沒有前者,那後面也更不能成立了。

實踐中,偵查機關所提取的證據會有一個法定的程序,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大多會被暫時認定有效,在此基礎上,還需要得到其他證據的印證,證據才會得到採信。這還沒完,最後全案需要排除合理懷疑,才會認定案件事實。基本上就是這麼一個流程,你所說法院認為你的證據無效,我想大概率是因為證據的證明力不夠而未被採信,而不是證據合法性的問題。通俗一點說,一是你說針管被換了這個事沒有初步線索,不足以達到排除在案針管作為合法證據的程度,二是即使不通過照片這個書證,也能證明整個案件事實,或者其他證據所印證的事實,足以讓法官確信這個針管沒有被更換。

結論就是你這張照片在法官看來,根本不是很重要,採納與否對案件事實認定沒什麼影響,所以也沒必要鑒定,直接不採信了,所以說你做什麼鑒定意義都不大。


法院說得對,注射器只是藥物的載體,常見工具而已,怎麼可能成為醫療事故的關鍵證據?

如果人是被針直接捅死的,那算故意傷害,兇器不能馬虎。問題是你既然要告醫院,顯然是醫療事故相關,所以你要證明的是治療和結果的相關性,工具不是兇器,它搭載的藥物才是「兇器」。

你想一下,就算能證明載體不一樣,有什麼用?針筒是真是假,跟最終打到人身體的東西有害還是無害,有什麼關係?關鍵還是查明死因,結合葯代動力學和法醫鑒定,才能認定和醫院行為存在多少相關。


推薦閱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