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的一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日是2019年1月,授權公佈日是2019年12月。有人在2019年10月的時候開始在淘寶網平臺銷售與實施例完全相同的產品。前提假設是:我的專利是穩固的,是符合三性的。他的實施技術對比也是全部落入我的保護範圍的。此前提假設不用討論,明確的。

問1,這人在10月開始實施,到12月專利授權公開之日之間的實施行為是否侵犯專利權?

2,這人在12月專利授權之後的實施行為是否侵犯專利權?

3,作為專利權人的我,現在(2020年1月)是否有權要求對方立刻停止在淘寶平臺和實體市場的銷售行為?是否有權要求合理的賠償,有權要求為哪一段時間侵權行為的賠償?

重點要問的是第三個問題:我是否有權要求對方立刻停止在淘寶網上進行銷售。我的要求並不高,並不想要賠償,只是不想讓對方繼續實施銷售了。因為向淘寶網的知識產權平臺進行提交專利權利要求淘寶平臺進行下架侵權產品的時候,淘寶網要求我提交上國家知識產權總局的專利評價報告,要花掉兩千多的手續費。我想先問一下各位懂知產的知友,我到底有權沒有權要求淘寶網下架此商品?線下問了一些人,可能是不夠專業,所給我的答案不統一,我糊塗了。


1.不侵權

2.侵權

3.實用新型授權後別人才侵權。

實用新型專利基本上申請了就能拿到,授權難度低,因此有很多垃圾專利。需要花2400元做評價報告,初步看下這個專利的穩定性怎麼樣(是不是垃圾專利)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時不進行實質審查,也就意味此時該權利處於不穩定狀態。如果需要向淘寶進行投訴,為確認你是否真正擁有該權利,淘寶一般要求你提交專利評價報告及相應的權屬材料。你有投訴要求淘寶下架的權利,但淘寶也有權要求你提交相應權利穩固材料的權利。否則淘寶作為「通知-刪除」的中間角色,容易因操作不當承擔責任。


第一個問題,授權之前不侵權。

第二個問題,授權之後是否侵權待定,因為實用新型不經過實審,淘寶上賣的產品可能是現有技術甚至人家有比你更早的專利,這也是為什麼淘寶平臺要求投訴時提供評價報告的原因之一。

第三,你有權投訴並要求人家下架,但是能不能達到目的,其實又會回到第二個問題,當然既然不構成現有技術,也還要看評價報告是否認定你專利的創造性。


首先,這麼複雜的問題建議諮詢律師;

其次,本著助人為樂的精神簡單回答一下:

1.專利申請後,授權前實施的專利侵權行為,不構成侵犯專利權,因為專利的保護從授權後開始。

2.專利授權後,專利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如果其產品使用了專利保護的技術,則構成專利侵權。

3.如果你的專利已經授權,並且有專利權評價報告。阿里巴巴會受理,但是是否侵權他們會再去判斷,並不必然就下架產品。畢竟,你認為侵權,也可能實際並不侵權。


對於用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進行維權的情況,目前司法程序確實是要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做一份專利評價報告。如果權利要求穩定性好,纔去走法院訴訟或行政查處的程序。所以淘寶網的知識產權平臺要求權利人提供專利評價報告是沒毛病的,這樣設計程序是可以在專利權的權利人和其他競爭者或社會公眾之間達到一定的利益平衡。

進行維權時,如果是專利技術方案(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還要提供權利要求與被控侵權產品的比對錶;如果是外觀設計專利,還要提供要求保護的外觀設計圖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的比對錶。

對於你說的第1點,需要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對方開始的銷售時間是10月份以及你在申請專利後的產品銷售時間,主要是證明對方是看到你的產品設計後才開始實施的,因為你可能無法證明對方的專利實施時間(即製造、銷售或許諾銷售)。但是,如果你的產品市場發布或銷售早於你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日,或者,你專利產品的新設計在專利申請之日前就向潛在客戶披露過而又未向對方要求過保密或簽署保密協議,你的實用新型專利很大可能被無效。

如果對方是獨立研發並在申請之日前就已製造或準備製造的(見專利法第69條),對方能提供這樣的證據,那麼對方不侵犯你的實用新型專利權。由於實用新型的申請日與對方的產品銷售日還相隔蠻長的一段時間,所以有可能對方是抄襲你的,也有可能對方是獨立研發的,是怎樣要看證據了。

對於第2點,要在第1點的基礎上進一步判斷,即如果是抄襲你的或在申請之日後才開始製造什麼的,專利授權後的實施行為仍屬於侵犯專利權。

對於第3點,如果是走淘寶知識產權平臺要求對方下降或走專利行政查處程序,沒有賠償這個機制。只有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才能要求賠償。


1、實用新型未授權公告之前,處於保密狀態,理論上他人無法獲知相關的技術方案,同時,授權前是沒有專利權的,自然不存在侵權。

2、根據專利法第十一條的規定,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

如果對方能證明其符合專利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的情形,即使實用授權後,依然不侵權。其他情形下,都屬於侵權。

3、在確認對方侵權後,自授權後發生的侵權行為有權行使專利權。但是鑒於實用新型未經實審,權利一般不穩定,出於平衡雙方利益的考慮,淘寶要求提供專利局出具的專利權評價報告證明專利權的穩定性也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在提供相應的材料之後,淘寶網會處理的,否則就構成共同侵權了。


先擺明一則法條

專利法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

法條中表明,對方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好的的產品,或已經開始準備生產了,那麼他不構成侵權,但是有一個限制,就是他只能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和使用,比如他能弄出了一雙筷子,每月能生產20雙,那麼接下來的日子,他依然只能生產這種筷子每月20雙,如果他對筷子進行改進或者超額生產,都可能構成侵權。

那啥時候算侵權呢?再看一則法條。

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這則法條告訴了我們,專利保護是從申請日開始的。

綜上,看他侵不侵權,搞明白他什麼時候研究出來的產品至關重要。實用新型不像發明專利,需要授權之前公佈,所以,只要在專利申請日前生產出來的產品,只要他不擴大生產或改進產品,就不構成侵權,你也沒權要求淘寶下架。如果是在申請日之後生產出來,那麼就構成侵權。但是,這裡的難點在於舉證和質證,你必須有充足的理由說明他在申請日前沒有造成這一產品,他纔算侵權。(註:造出產品與銷售是兩碼事,造出了可能一年後再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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