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當前各種惡性犯罪的犯罪人年齡有越來越小的趨勢,如最近幾年發生的多起十四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殺人、搶劫等有較大影響性的案件,以及一些人惡意利用法律的刑事責任年齡規定特意在未達刑事責任年齡時犯罪,最終因刑法規定而未受刑事處罰。

民眾中有不少人呼籲通過刑法修改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以堵塞漏洞,防範惡性案件,嚴懲相關行為人。

對此,你持什麼觀點,為什麼?


這種問題基本上每個一段時間就冒出一個來,難道不能搜索嗎?

故意殺人以年齡劃分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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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的回答,觀點不變。


首先說明,刑法應不應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不僅僅是個法律問題,但我只能從法律方面談談,我認為應該降低。

我國刑法第17條【未成年人的形事責任與保安處分】有如下規定:

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由政府收養。

由這些法律我們推出了:「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不承擔刑事責任」的當然結論。這是考慮到不滿14周歲的人還處於幼年時期,身心發育不成熟,對自己行為的內容、社會意義與結果,還缺乏明確的認識,對自己行為的控制能力也較差,所以給予的特殊保護。

但時代變了,在我們小時候只能玩泥巴的年紀,現在的小孩許多都有了手機,家家都有了電腦,網路給了他們看世界的第三隻眼,他們的心智發育的速度遠快於當年的我們。

有一次我叔叔讓我給他兒子講講學習方法,然後我就想教育他不要早戀,然後我和他就開始聊愛情、聊人生,他是一套又一套,讓我都懷疑我小時候就是個傻子。

再加上現在未滿十四周歲的孩子惡性犯罪頻發,許多都是仗著自己的特殊法律地位為所欲為,我也親耳聽到過幾個初中生說到,滿了14歲以後就不能想幹什麼就幹什麼了。

用以前的標準去判斷一個人是否可以清楚認識自己行為,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明顯已經不合理了,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已經是與時俱進的必行之策。

至於我看到有人提到「刑法不是萬能的,只是社會最後的保障,監獄並不能在根本上解決犯罪。」,這一觀點沒問題,但是我們絕不能只看到刑法和刑罰的懲治作用,而忽視它們的震懾作用。

它們是懸在我們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它們時刻提醒著你別去釋放心裡的魔鬼,而你不犯法它便不會落下。對於社會來說,震懾作用的貢獻甚至比懲治作用的還大。

我們能看到的只是犯罪的行為,但想犯罪的思想是看不到的,甚至於說我們每個人在某些時刻都有想犯罪的思想,但為什麼這個社會不是罪犯滿街跑呢?因為有各種法律的約束,我們在法律的幫助下更好地控制住了自己的邪念。

現在與時俱進地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必然會有一些未成年人因為有了約束,學會了更好地控制自己,防止了他們去傷害別人,也讓他們自己能力有了成長,何樂而不為?


我覺得我們得搞清楚一個問題就是不是因為刑事責任年齡導致未成年人的犯罪,尤其是惡性犯罪。

如果一個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知道在法律上他屬於無刑事責任年齡,而利用該法律進行惡性犯罪的話,那麼這個時候再講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以防範犯罪可能更恰當。

當然如果一個法律規定明顯不適應的話我們當然要修改。

而問題在於,每當發生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惡性犯罪時,我們總把焦點放在如何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上可能會忽略了這些惡性事件背後產生的原因。

未成年人惡性犯罪是一個系統性的問題,不僅涉及到法律,還涉及到教育,社會環境和社會導向,還有社會的心理教育。對於這些惡性犯罪的未成年歸根到底還是人的社會化的一種失敗。雖然前面講了很多因素,但是我個人認為最重要的是要在未成年人教育的過程中將心理輔導貫徹始終以更好地幫助一個未成年人完勝社會化的過程。


因為監護人有義務承擔被監護人造成的一切損失的責任。所以我不贊成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我支持未成年人犯罪處罰監護人,判監護人的刑。

如果一定要降低年齡的話,我希望把年齡降到0,然後未成年人唯一死刑,不過相對的,監護人不需要承擔未成年人造成的一切損失。


《史記·刺客列傳第二十六》:「燕國有勇士秦舞陽,年十二,殺人,人不敢忤視。」

冠位刺客。怎麼說

近些年的未成年人犯罪率到底是升了還是降了呢。

校門口聚眾鬥毆建立幫派成群結隊的砍刀鋼管多了,還是王者榮耀里的小學生多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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