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视相片
资料照片:中央社

文/法操司想传媒

根据新闻报导,日本知名一兰拉面于前几年登陆台湾以后,目前在台北信义区已有2家分店,他们也早在登台前就在台做好商标登记。但近日有人发现逢甲商圈也出现一兰拉面摊位,经网友向一兰官方粉丝专页询问后发现,该摊位并非一兰授权的店家,该摊位也迅速地收摊。

我可以用别人的商标卖产品吗?

大家都知道商标代表一个企业、一个单位、或一种标准等等,消费者能够透过商标来区分到底这个商品或服务是由谁提供、品质如何。但是当一个商标在民众脑中烙下烙印以后,就开始会有人希望借用与有名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来提高自己在消费者心中的名气,进而获取更多的利益,只是这样的手法真的没有问题吗?

刑事处罚方面,根据商标法第95条规定:未得商标权人或团体商标权人同意,为行销目的而有下列行为,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 于同一商品或服务,使用相同于注册商标或团体商标之商标者。
  2. 于类似之商品或服务,使用相同于注册商标或团体商标之商标,有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者。
  3. 于同一或类似之商品或服务,使用近似于注册商标或团体商标之商标,有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者。

民事方面,根据同法第69条的规定,当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侵害人除去侵害、并请求损害赔偿。(商标侵害的态样在第68条,要件与刑事的要件相同。)

简单地说,以这次的事件为例,商标权人一兰公司并未将商标授权给在逢甲夜市摆摊的摊贩,以贩售他们家的产品。此时这个摊贩是将「同样的商标」用在「同样的商品」上面,属于上面说到的第1种类型,因此这位在逢甲使用一兰商标的老板,除了可能会受到刑事的追诉之外,

一兰也可以像他请求民事赔偿喔。

那拿去用在其他地方可以吗?

相信眼尖的读者们一定都会发现,我们上面引用的两条法规,要件都限制在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同一」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那如果今天我用在不同的服务上,会不会就可以呢?这就牵涉到我们接下来要说的「商标淡化」的问题了!

所谓的「商标淡化(Trademark Dilution)」,指的是虽然没有到达使消费者混淆误认的程度,但是这样的使用导致商标的识别性降低、或对商标产生负面印象的状况。而商标淡化又有下面两种模式:

  1. 「模糊(blurring)」而被淡化:指的是将商标用于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使商标本身的识别性减弱。举例来说,将一兰商标用于用于服装,使消费者在看到一兰这个商标时,同时会想到拉面及衣服,就属于这种。
  2. 「污染(garnishment)」而被淡化:指的是将商标用于劣质、或具负面评价或印象的商品或服务,而使消费者因此产生连想而使商标权人的形象、商誉受损。举例来说,像是将一兰的商标用于色情影片,使消费者在看到一兰时同时联想到色情影片。

有些时候商标淡化对商标权人的影响,甚至会比侵权使用的影响来得大,这对多角化经营的企业尤其明显。目前商标法就针对这样的问题,在第70条作出规范,将这种「商标淡化」的行为视为是侵权行为,让商标权人得对使用人请求民事赔偿,但就刑事方面则没有规定。

商标权需要被重视!

由于商标除了可以让消费者识别特定服务提供者外,同时也能够作为消费者对于特定商品、服务品质的信赖依据。虽然攀附著名商标能够在短期内让消费者注意到自己,但这样的行为不仅会被处罚,也会使消费者对自己产生不信赖,得不偿失。另外,作为一个刚开始创业的创业者,也应该要想想如何透过商标让自己的商品、服务被大家所注意、也保护自己的商誉喔!

检视相片

______________

【Yahoo论坛】系Yahoo奇摩提供给网友、专家的意见交流平台,本文章内容仅反映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Yahoo奇摩立场。有话想说?不吐不快!>>> 快投稿Yahoo论坛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