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劉某私刻項目公章開展業務,合作方韓某發現後,對劉某實施敲詐,索要錢財。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韓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中院經審查,對韓某所犯敲詐勒索罪免予刑事處罰。

  案情簡介

  2012年,甲公司韓某與劉某合作,由劉某負責某物聯網應用分會的項目業務。2013年8月劉某以自己妻子名義註冊乙公司,並私下開展物聯網應用分會業務。劉某於2014年年底離開甲公司。後,被告人韓某等人發現劉某私刻該物聯網應用分會的公章開展業務。後經雙方協商,劉某賠償甲公司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86萬餘元。

  2016年7月,被告人韓某繼續以控告劉某私刻公章讓其坐牢、在行業內進行通告、短信恐嚇等手段相威脅,向劉某索要錢財,並逼迫劉某寫下錢款173萬的欠條。後被告人韓某多次聯繫尋找劉某索要上述錢款。2016年8月24日,被告人韓某到劉某家中索要錢款,劉某報警。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韓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中院經審查認爲,一審認定的事實清楚,定罪準確,但韓某所犯敲詐勒索罪可免予刑事處罰。

  法官說法

  《刑法》第274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第37條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第22條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67條規定,被告人到案後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案件中,劉某對本案的發生存在過錯,其前期的不當行爲是本案的重要誘因;韓某利用劉某的不當行爲實施敲詐,從被侵權一方逆轉爲侵權人;在敲詐過程中,劉某及時收集證據,向公安機關報案,韓某犯罪未遂,其行爲未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等實際危害後果;韓某到案不僅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亦能認識到自身行爲的錯誤。綜合以上情節,二中院認爲韓某犯罪情節輕微,在明示此種行爲觸犯刑法的同時,對其均免予刑事處罰。

  雖韓某及劉某被免於刑事處罰,但仍屬於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存在犯罪記錄,對今後的工作及人生均有很大的負面影響。因此在正常工作中,要做到善於控制自己的行爲,學法、懂法、守法、用法。

  供稿人:王芊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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