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1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徵補條例》)公佈,在這之前,拆遷主體是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單位,從《徵補條例》開始實施之日起,政府成為房屋徵收與補償的主體。眾所周知,房屋徵收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諸多方面的內容,然而在房屋徵收過程中,我們卻時常聽聞房屋徵收主體、房屋徵收部門、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等「看起來很像」的名詞,作為被徵收人,你能分清楚它們之間的區別嗎?

一、房屋徵收主體:市、縣級人民政府

曾經,在徵地拆遷領域,拆遷許可證赫赫有名。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於2011年廢止)的規定,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是拆遷人。但是由於拆遷進度又是與建設單位的經濟利益直接相關的,因此在實踐中,被拆遷人與建設單位之間很容易產生矛盾。2011年《徵補條例》改變了原來由建設單位實施拆遷的做法,拆遷許可證開始走下歷史舞臺,《徵補條例》規定了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並對其主要職責進行了規定。

二、房屋徵收部門

《徵補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拆遷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涉及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同時也影響到地方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由地方政府設立一個專門的部門負責房屋徵收補償工作是很有必要的。鑒於此,《徵補條例》規定房屋徵收與補償的組織實施者是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

三、房屋徵收實施單位

房屋徵收是政府行為,《徵補條例》明確禁止了營利性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但是考慮到房屋徵收事務龐雜、工作繁多,《徵補條例》規定了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同時規定了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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