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要區分土地性質,集體土地還是國有土地,另外二樓若是合法建築,有相關審批手續,是可以納入補償範圍內的,要求一併評估給予補償。

具體的補償標準如下:

一、集體土地性質的房屋

  (1)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優先採取宅基地遷建安置,另外對重建房屋的成本進行貨幣補償。

  (2)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話,最低補償標準是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加上宅基地的地價。

  (3)選擇產權調換方式的話,最低的補償標準是同區位拆一還一。

  除此之外,還要補償被拆遷人搬家補助費、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償費以及自過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用。

註:雖然法律沒有規定具體的補償數額,但是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徵收,不能降低農民的原有生活水平,這是最重要的原則,農民朋友衡量補償問題的時候要始終以此為標準。例如已經納入城鄉規劃範圍內的農村房屋,如果還是每平米補償幾百塊錢,這個補償就明顯偏低了,因為無法保障今後的生活。

二、國有土地上的房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房屋是居民賴以生存的重要物資,房屋被徵收後,必然會對自家生活帶來諸多不便,安土重遷是大多數中國人的固深思想。為避免因房屋徵收造成居住困難,條例特賦予被徵收人選擇產權置換或貨幣補償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剝奪被徵收人的選擇權!凡是剝奪的,均構成違法!

  對於被徵收房屋的法定補償標準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 被徵收房屋價值是由被徵收房屋自身的價值和該房屋佔用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構成。

  2、 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是根據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來確定的(國有城市、城中村和已被劃入城市規劃區的房屋);同等面積、材質房屋的重建成本價和宅基地地價(集體純農村自建房)。

  3、 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4、 不考慮被徵收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

  5、 對被認定為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予以相應的補償,一般按照重置價格評估確定。

三、城市院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是否應當對被徵收人未經登記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補償的答覆》(2012)行他字第16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中,應將當事人合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空地面積納入評估範圍,按照徵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一併予以徵收補償。」

四、農村院落

屬於宅基地範圍的,按照宅基地的補償標準來補償;規範農村拆遷的主要法律就是眾所周知的《土地管理法》,而土地管理法雖然並未對宅基地如何補償作出詳細規定,但是四十七條卻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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