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流程大致分為幾步?你知道嗎?

徵收前提——為了公共利益《徵收條例》第2條明確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前提——為了公共利益。至於什麼叫「公共利益」?《徵收條例》第8條作出的概括性規定是: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如果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義實行徵收行為,實際上卻徵而不用或者用於商業開發等其他用途,這種行為實質上是虛構公共利益項目進行徵收,是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為,被徵收人可以尋求法律救濟。

房屋調查登記

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處理結果:1.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2.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分清責任,凡因行政不作為或違法行政造成的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補償;凡因被徵收人的全部責任造成的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決定製定及公告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徵收補償方案的擬定和公佈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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