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工作中总是会遇到这四个字「视同销售」,说通俗一点,就是「当做卖了」。在最近工作中跟同事沟通的时候发现大部分童鞋对这个概念并不是很清楚,今天胭脂红尝试解读一下这个抽象的概念。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的是会计上说的「视同销售」和税法上说的「视同销售」不是一个概念,或者说「视同销售」是一个简化了的名词,会计上的「视同销售」省略掉的意义和税法上的「视同销售」省略掉的意义是不一样的。

会计上「视同销售」指的是「视同销售来确认收入」;

而税法上的「视同销售」指的是「视同销售来交税」。

只有弄清楚这两个的本质区别,我们才不会在会计,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遇到「视同销售」时慌乱无章。

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或者说不会有money进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

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需要计算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需要纳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举个栗子,我们来看针对同一个事件下不同的「视同销售」:

栗子1——对外捐赠

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先说结论,会计上不满足收入的确认条件,不做收入处理,增值税要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蹭一下华为的热度,我们假设华为将自己生成的一批手机捐赠给留守地区的希望小学,市价100万,成本价70万,增值税税率13%。

针对这一行为,其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83万

贷:库存商品 7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

我们可以看出对外捐赠的货物:

A 会计上按照成本转账,由于不满足收入的确认条件,故不确认收入;

B 增值税则视同销售计算缴纳销项税额,其计税基础是市价100万而非成本70万;

C 企业所得税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要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调增视同销售收入100万(视同销售),同时调增视同销售成本70万。

栗子2——对外投资

还是华为,假设华为用自己的通信设备投资了一家集成电路公司,占比21%,市场价10000万,成本价8000万。增值税税率13%。

针对这一行为,其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113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万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万

贷:库存商品 8000万

我们可以看出自产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时:

A 会计上按照成本转账,同时确认收入;

B 增值税则视同销售计算缴纳销项税额,其计税基础是市价10000万;

C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由于会计上已经做了收入处理,年终汇算清缴时针对这一行为无需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栗子3——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仍然是我们的华为小可爱啊,华为将自产的一批手机年会时用于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市价100万,成本价70万,增值税税率13%。

针对这一行为,其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113万

贷:应付职工薪酬 113万

借:应付职工薪酬 113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 70万

贷:库存商品70万

我们可以看出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时

A 会计上按照成本转账,同时确认收入;

B 增值税则视同销售计算缴纳销项税额,其计税基础是市价100万;

C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由于会计上已经做了收入处理,年终汇算清缴时针对这一行为无需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总结: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范围更广一些,这是出于保护增值税税源的考虑,将自产货物用于投资,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无论何种原因,最终都脱离了企业的范围,考虑到后续税收监管的困难和可操作性,无论货物是否产生增值,都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建立了企业所得税制,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的转移,如用于管理部门,分公司之间等,不在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均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下为参考:

增值税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再包括用于在建工程等);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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