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工作中總是會遇到這四個字「視同銷售」,說通俗一點,就是「當做賣了」。在最近工作中跟同事溝通的時候發現大部分童鞋對這個概念並不是很清楚,今天胭脂紅嘗試解讀一下這個抽象的概念。

首先我們需要知道的是會計上說的「視同銷售」和稅法上說的「視同銷售」不是一個概念,或者說「視同銷售」是一個簡化了的名詞,會計上的「視同銷售」省略掉的意義和稅法上的「視同銷售」省略掉的意義是不一樣的。

會計上「視同銷售」指的是「視同銷售來確認收入」;

而稅法上的「視同銷售」指的是「視同銷售來交稅」。

只有弄清楚這兩個的本質區別,我們纔不會在會計,增值稅,消費稅和企業所得稅遇到「視同銷售」時慌亂無章。

會計上的視同銷售:是指沒有產生收入(或者說不會有money進來)但是視同產生收入了;

增值稅上的視同銷售:本質為增值稅「抵扣進項併產生銷項」的鏈條終止,比如將貨物用於非增值稅項目,用於個人消費或者職工福利等等,需要計算銷項稅額,繳納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上的視同銷售:代表貨物的權屬發生轉移,需要納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舉個栗子,我們來看針對同一個事件下不同的「視同銷售」:

栗子1——對外捐贈

將貨物用於對外捐贈,先說結論,會計上不滿足收入的確認條件,不做收入處理,增值稅要視同銷售確認銷項稅額,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

蹭一下華為的熱度,我們假設華為將自己生成的一批手機捐贈給留守地區的希望小學,市價100萬,成本價70萬,增值稅稅率13%。

針對這一行為,其會計處理為:

借:營業外支出 83萬

貸:庫存商品 70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萬

我們可以看出對外捐贈的貨物:

A 會計上按照成本轉賬,由於不滿足收入的確認條件,故不確認收入;

B 增值稅則視同銷售計算繳納銷項稅額,其計稅基礎是市價100萬而非成本70萬;

C 企業所得稅在年終彙算清繳時,要對應納稅所得額進行調整,調增視同銷售收入100萬(視同銷售),同時調增視同銷售成本70萬。

栗子2——對外投資

還是華為,假設華為用自己的通信設備投資了一家集成電路公司,佔比21%,市場價10000萬,成本價8000萬。增值稅稅率13%。

針對這一行為,其會計處理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 11300萬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00萬

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00萬

貸:庫存商品 8000萬

我們可以看出自產貨物用於對外投資時:

A 會計上按照成本轉賬,同時確認收入;

B 增值稅則視同銷售計算繳納銷項稅額,其計稅基礎是市價10000萬;

C 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由於會計上已經做了收入處理,年終彙算清繳時針對這一行為無需對應納稅所得額進行調整。

栗子3——自產貨物用於職工福利(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仍然是我們的華為小可愛啊,華為將自產的一批手機年會時用於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市價100萬,成本價70萬,增值稅稅率13%。

針對這一行為,其會計處理為:

借:管理費用 113萬

貸:應付職工薪酬 113萬

借:應付職工薪酬 113萬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萬

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 70萬

貸:庫存商品70萬

我們可以看出自產貨物用於職工福利時

A 會計上按照成本轉賬,同時確認收入;

B 增值稅則視同銷售計算繳納銷項稅額,其計稅基礎是市價100萬;

C 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由於會計上已經做了收入處理,年終彙算清繳時針對這一行為無需對應納稅所得額進行調整。

總結:增值稅視同銷售的範圍更廣一些,這是出於保護增值稅稅源的考慮,將自產貨物用於投資,捐贈,利潤分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無論何種原因,最終都脫離了企業的範圍,考慮到後續稅收監管的困難和可操作性,無論貨物是否產生增值,都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額。

企業所得稅建立了企業所得稅制,對於貨物在同一法人實體內的轉移,如用於管理部門,分公司之間等,不在作為視同銷售行為,不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除此之外,均需要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

以下為參考:

增值稅相關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覈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再包括用於在建工程等);

  (五)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2、國稅函〔2008〕828號《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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