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政府限制使用公民廣場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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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攝影記者不滿政府限制市民使用被稱「公民廣場」的政總東翼前一處空地,認為以上制度規限了市民的和平集會和表達自由,於2014年入稟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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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張德榮求高等法院領令證明現有制度「違法」和「違憲」。今高等法庭裁定現有制度違憲,但承認政府有權利就「公民廣場」訂下新而合憲的使用規例。

政總東翼前的公民廣場。資料圖片

人稱「覆核王二號」的申請人張德榮,於2014年9月入稟高等法院,指行政署就「公民廣場」所訂立的使用權條例「違法」和「違憲」。條例限制市民只可以於週日及公衆假期的上午10時至下午6時半,得到行政署的許可下,在「公民廣場」集合,而該許可書可隨時被行政署取消而不獲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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