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報記者 郭欽轉

  翔安龍郡青年城外觀。

  昨日,讀者蘭先生撥打晨報新聞熱線8080000,稱因受開發商虛假宣傳誤導,購買了翔安龍郡青年城的房子打算自住,結果臨交房才發現,買到的房子不通燃氣,沒有排水,一層只有兩處公共廁所。

  晨報記者調查過程中瞭解到,蘭先生的情況並非個例。龍郡青年城多位業主向記者講述了類似的購房經歷。

  對此,廈門龍郡房地產有限公司則表示,從未宣稱項目“商住兩用”,他們和每位業主籤合同前,已將樓盤情況告知業主,還以書面形式與300多位業主簽了告知書。

  雙方各執一詞。目前,翔安區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已介入調查。

  多位業主:樓盤宣傳暗示可“住家”

  龍郡青年城宣傳單頁上的戶型圖。

  蘭先生稱,2017年,他到龍郡青年城售樓部瞭解該樓盤,並看了位於售樓部二樓的樣板房。

  “樣板房是住家裝修,非常溫馨,深深地吸引了我。”蘭先生表示,售樓處工作人員告訴他,房子屬於“商住兩用”,樓盤各種公開的宣傳也都讓他感覺,這房子是可以“住家”的。

  蘭先生說,網上該樓盤公開宣傳的圖像資料顯示,龍郡青年城的樣板房的確被隔爲兩層,一樓有廚房、衛生間、餐廳,二樓則是臥室。在樓盤的宣傳單頁上也有“4.5米層高,一層總價,雙層可用”“約38㎡兩房兩廳一衛”等帶有明顯“住家”用途的宣傳。

  之後不久,蘭先生就簽了購房合同。“合同總共六七十頁,銷售人員直接翻到簽名頁,讓我簽字、按手印。”蘭先生承認,在銷售人員催促下,他沒有仔細閱讀合同的內容。而合同中關於該房產的規劃用途一欄,明確寫着“辦公”字樣。

  蘭先生稱,他曾對合同中偶有出現的“辦公”字樣提出疑問,“銷售人員告訴我,合同只是走個流程,房子還是一樣能住”。

  調查:項目用地用途爲辦公商業

  現在網上仍能找到龍郡青年城的樣板房圖片。

  據瞭解,龍郡青年城項目位於翔安區翔安南部新城核心區城場路與新城中路交叉口西南側B9地塊。公開資料顯示,2013年12月,廈門中澳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和廈門龍郡置業有限公司以2.68億元聯合競得龍郡青年城所在的翔安區2013XP02地塊。土地用途明確爲“商務金融用地(辦公)\批發零售用地(商業)”,辦公用地年限爲50年、商業40年。當時最終的樓面價爲3001.12元/平方米。

  有業主表示,自己是2016年9月購買該處房產,當時購買價格約爲16000元/平方米。

  在購房合同中,樓層平面規劃圖也顯示,一層36個“辦公”房間,僅有2個公共衛生間。

  而在2017年12月,廈門市國土房產局、市規劃委、市建設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行政執法局聯合制定的《關於進一步加強辦公類建設項目管理若干意見》中明確,“開發企業及買受人不得擅自改變規劃建築功能,不得擅自加層、插層等改變建築內部結構。嚴禁將辦公用途項目設計、建設或裝修爲帶有居住功能的用房”。

  而房管部門官網的數據顯示,自開盤以來,龍郡青年城已經賣出了800多套這樣的房產。

  開發商:從未宣稱“商住兩用”

  昨日,晨報記者通過上門採訪以及電話聯繫等多途徑聯繫上了龍郡青年城的開發商廈門龍郡房地產有限公司。

  “我們從來沒用過‘商住兩用’的字樣。”一位自稱是龍郡青年城項目負責人的吳女士表示,樣板房的裝修只是給業主一個參考。

  吳女士稱,目前有一定數量的龍郡青年城業主向開發商提出了訴求。

  “價格比周邊低那麼多,難道你們不知道嗎?”吳女士稱,龍郡青年城的價格明顯比周邊住宅低,而且和每位業主籤合同前,他們都已將樓盤的情況告知業主,特別是《關於進一步加強辦公類建設項目管理若干意見》出臺後的一年多時間裏,開發商還以書面形式與300多位業主簽了告知書。

  吳女士認爲,現在開發商面臨業主的壓力,主要是因爲當前房價沒有上漲,市場不樂觀。她還稱,向開發商提訴求的業主當中,有很多簽了告知書。

  有關部門:鼓勵走法律途徑解決糾紛

  據瞭解,2019年1月,翔安新店市場監督管理所受理了龍郡青年城部分業主的投訴,並立案調查。

  昨日,晨報記者從新店市場監督管理所瞭解到,經過調查,初步認定開發商存在虛假宣傳,並已經向企業開出“罰單”。不過,對此開發商方面則稱,這並不是最終結果,公司還會提出行政複議。

  記者還瞭解到,翔安區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已介入開展龍郡青年城開發商與業主之間的調解工作。該局一位工作人員表示,是否虛假宣傳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而開發商與業主之間屬於合同的法律關係,如果調解不成功,鼓勵業主和開發商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合同糾紛。

  律師:若存欺詐可主張合同無效

  針對這一糾紛,福建匯德律師事務所律師蔡良平表示,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若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合同可以視爲無效。若業主能夠有證據證明房地產公司存在欺詐行爲,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要求法院認定合同無效,並要求房地產開發商退還購房款,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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