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圖/羊城派記者 楊再睿 通訊員 周立平

  4月4日,在一輛由中山駛往陽江陽春的長途客車上,一名中年男性乘客因停車上落問題與司機發生糾紛,衝動之下辱罵並毆打正在駕駛的司機。司機剎停車輛,所幸未造成交通事故和人員傷亡。10日,記者從陽春警方獲悉,該名涉事男子已被陽春警方依法刑拘。

  涉事乘客和車輛

  4日16時許,一輛粵T牌照長途客運大巴途經陽春市合水鎮潭震村朱寨自然村路口時,乘客朱某某(男,42歲,合水鎮人)突然上前走到駕駛位置旁,以其到達目的地爲由要求司機停車讓其下車。根據該大巴車所在公司規定,除在指定客運站外,中途不能上落客,司機一邊向其耐心解釋,一邊專心駕駛。

  朱某某開始辱罵司機,並竄至駕駛室,猛踢正在專心駕駛的大巴車司機右手臂,造成行駛中的大巴車突然改變行車路徑,司機立即緊急制動剎停車輛。在其他乘客的配合下,朱某某被控制在車內,隨後司機撥打了110報警電話。陽春市公安局合水派出所民警接報後對朱某某進行了傳喚審查。

  目前,朱某某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爲的指導意見》

  (一)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駕駛行爲,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爲,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1.在夜間行駛或者惡劣天氣條件下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的;

  2.在臨水、臨崖、急彎、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橋隧路段及其他易發生危險的路段實施的;

  3.在人員、車輛密集路段實施的;

  4.在實際載客10人以上或者時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的;

  5.經他人勸告、阻攔後仍然繼續實施的;

  6.持械襲擊駕駛人員的;

  7.其他嚴重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爲。

  實施上述行爲,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

  來源 | 羊城派

  責編 | 魏琴

  實習生 | 周子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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