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充分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我認罪悔罪,希望法院能對我從輕處罰。”

  乘坐客車的鄭某因退費問題對司機心生不滿,走至駕駛座位後方推搡正在駕駛中的駕駛員,萬幸的是未造成嚴重後果。

  4月11日,經秭歸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秭歸縣人民法院對該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當庭宣判,被告人鄭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事件回放

  2019年1月15日,司機崔師傅駕駛中興客運班車從秭歸縣楊林橋鎮發班至茅坪鎮。行至九畹溪鎮周坪集鎮,鄭某和同伴熊某搭乘該趟班車,二人購買了周坪至茅坪的車票。

  客車行駛途中,鄭某和熊某準備中途在聚集坊下車,要求駕駛員崔師傅退還部分車費,雙方發生爭議,鄭某遂走到駕駛員座位後方,抱住駕駛位上部,拍打、推搡正在駕駛客運車輛的崔師傅。當時,客車上共有17名司乘人員,車輛安全行駛受到嚴重影響。

  事情發生後,車上其他乘客對鄭某予以勸阻、制止,並報警,崔師傅緊急停車,尚未造成嚴重後果。

  案件審理

  秭歸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被告人鄭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拍打、推搡駕駛人員,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爲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鄭某犯罪後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場等待民警,經民警口頭傳喚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認定爲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鄭某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

  鄭某在實際載客10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上述犯罪行爲,酌情從重處罰。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