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抽查二十家航空公司條款,全部均列明航班時間不構成合約一部分。

【星島日報報道】聖誕新年長假將至,不少市民均計畫外遊散心。消委會抽查二十家航空公司條款發現,全部均列明航班時間不構成合約一部分,即航空公司未必會對乘客因航程更改蒙受的損失作出賠償。調查亦發現,若航班有任何改動,其中九家沒有列明會否提前通知受影響乘客,令部分市民不知航班有變動。

不少市民外遊時都遇過航班延誤或取消,消委會早前檢視不同地區載客量較高的二十家航空公司的機票及航空服務,發現十六家包括港人常乘搭的國泰航空及香港航空等,均列明航班時間不構成合約一部分,而另外四家更註明公司有權隨時更改航班時間。調查亦發現,若航班有任何改動,有六家公司註明可以在無預先通知下更改航班安排,另外三家則未有列明會否提前通知受影響乘客。

至於一旦出現航班延後或取消,調查發現亞太區航空公司對相關資料均較歐洲、北美洲及澳洲的簡短,如國泰航空及中華航空等五家航空公司,僅會向受影響的乘客補助等候候補航班期間的膳食、飲品或住宿費用,但未有具體說明補助條件及細節。

消委會引述其中一宗投訴個案指,投訴人在購買兩張由香港到關島的直航來回機票後兩個月,收到航空公司通知該直航航線即將停航,亦獲提供三個改乘安排;投訴人向消委會作出投訴後,最終決定放棄旅程並希望退款作結,最終在一個多月後收到航空公司的全數退款。

調查亦發現,歐美的航空公司受到當地法例規範,在航班延誤時的賠償及安排,較亞洲地區的航空公司為佳,當中又以歐盟的規定最清晰。其中,美國以乘客滯留在客機的時間計算,要求航空公司必須提供特定的支援;加拿大則以最終到達目的地時,延誤了多久來計算賠償,由延誤三至六小時,賠償四百加元,至延誤九小時以上,賠償一千加元不等;至於歐盟,則以飛行距離計算賠償,由二百五十歐羅至六百歐羅不等。消委會建議其他航空公司參考歐盟的做法,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更改航班,應及時通知乘客,並有相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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