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通。(图/记者屠惠刚摄)

▲陈明通。(图/记者屠惠刚摄)

记者蒋婕妤/台北报导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27日初审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其中为防堵陆资,陆资若未经取可在台从事投资行为,由现行罚锾最高60万元大幅提高至2千5百万元。

初审条文显示,有关中国人民、团体、法人、其他机构或于第三地区投资的公司,未经我国主管机关许可,却在台湾进行投资,可处12万元以上2千5百万元以下罚锾,可在期限内要求停止或撤回投资,必要时得停止股东权利;若应申报而未申报或申报不实或不完整,或规避、妨碍、拒绝检查者,可处6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罚锾。

行政院提案中指出,近期有陆资未经主管机管许可,在台从事投资行为,已经影响到资本市场秩序,为有效遏阻违法陆资,有修法调高罚锾上限之必要。但考量陆资违法来台投资也有情节轻微情形,因此也在初审条文中增订,若情节轻微者得先限期命其改善,改善完成者,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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