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報道】(星島日報報道)德國國會週四通過新法例,將焚燒其他國家的國旗或歐盟旗幟列為仇恨罪,違者最多可被判監三年。

德國國會週四投票通過,將焚燒、公開撕毀等玷污其他國家國旗或歐盟旗幟的行為,列為與玷污德國國旗同等的罪行,違者最多可被判監三年。相同概念也適用於歐盟盟歌,即貝多芬《歡樂頌》,褻瀆歐盟國歌也屬犯罪行為。

事源於二○一七年美國突然承認耶路撒冷為以色列首都,在多國引發遊行示威。在栢林的示威活動中,有人在街頭焚燒以色列國旗泄憤,觸發德國立此條例。德國官方立場並不同意承認耶路撒冷地位,但時任外交部長加布裏爾表明,沒有權利或理由焚燒以色列國旗,挑起對猶太人的仇恨。在德國的疑歐派和極右翼示威活動中,也有人燒歐盟旗。司法部長蘭布雷希特說:「公開焚燒旗幟與和平抗議無關。」她說這種行為激起「仇恨、憤怒和侵略」,會傷害許多人的感情。

左翼社民黨法律政策發言人費希納說:「在德國,焚毀以色列國旗是不被允許的。」極右翼另類選擇黨(AfD)是唯一投下反對票的政黨。該黨批評,新法律是「對言論自由和藝術表達的過度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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