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望法庭為被虐唐狗主持公道

石鼓洲戒毒康復中心2名男院友,3年前對一隻寄居在中心內的唐狗拳打腳踢,再以繩索勒頸、拋牠下山和射水,導致唐狗死亡。其中1人因殘酷對待動物罪被判囚3個月,後來經覆核加刑至4個月監禁。律政司不服量刑起點太低,今早在高等法院上訴庭再申請覆核,強調動物生命弱小,依賴人類生存,法庭有必要嚴懲虐待動物者,期望法庭為被虐唐狗主持公道。法官聽罷陳辭,押後裁決。

被告馮志凱今日未有到庭。資料圖片

案發於2016年8月10日,1具唐狗屍體被人發現棄置在膠袋內。被告馮志凱承認虐待動物,在裁判法院被判囚3個月,後來經覆核加刑1個月。被告今早未有到庭,由「法庭之友」另行委派大律師應訊。

律政司代表大律師認為,本案合適的量刑起點應為1年至1年2個月監禁,又解釋本案嚴重之處在於施虐過程變本加厲。被告起初與另一名男院友對唐狗拳打腳踢,後來獨自以繩索勒住唐狗頸項並將牠拋下山坡和射水,虐待時間比拳打腳踢的更長,過程中亦有使用工具。

「法庭之友」委派的大律師指,外國法例有詳細守則,列明虐待不同種類動物的罰則,反觀本港法例未就此定下不同指引。下級法院考慮每宗案件的量刑起點時,應有更大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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