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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上路!北市配合中央辅导自住房屋申请

【MyGoNews林湘慈/综合报导】

  房屋税条例第5条条文于2014年6月4日修正公布,提高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税率

为1.5%~3.6%,自住房屋税率维持为1.2%。因新法上路影响人数多,且为使各地方

政府有一致性遵循依据,财政部并订定自住房屋认定标准作业原则,于2014年7月10日

函送各地方税捐机关,以利稽征作业顺利进行。

  台北市税捐处表示,依财政部订定之作业原则规定,各地方税捐机关应于

2014年8月10日前寄发自住房屋择定通知函及住家用房屋明细回复单供纳税人选定自住

房屋,为配合中央政策积极辅导,台北市税捐处已于2014年8月8日针对该市持有多户

住家用房屋之纳税人寄发自住房屋择定通知函,请纳税人于文到60天内回复勾选结果

,以确保适用自住房屋1.2%税率课征房屋税之权益。

  台北市税捐处进一步说明,通知函主要是辅导纳税人选择适用自住房屋

优惠税率,因纳税人须并同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全国各县市之

住家用房屋明细回复单,共同选定全国最多3户之自住房屋,又因各县市所

订定之征收率不同,为利纳税人参考房屋课税现值最高或征收率最高之选定

原则,故于通知函中说明台北市拟订非自住房屋之房屋税征收率。

  嗣收到纳税人回复情形后,该处将就其中符合自住之房屋部分按

1.2%税率,及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部分,依台北市议会审议通过之征收率课征,

并予核发核定函予纳税人。 

  台北市税捐处再次说明,纳税人于回复单上勾选并签名或盖章后,可透过邮寄、

传真、亲送或扫描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回复自住房屋勾选结果,如仍有疑问,

亦可先电洽通知函上之承办人员查询。

原文网址:  新法上路…自住房屋申请 | MyGoNe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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