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为何难?

「执行难」是当前困扰司法效果实现的大问题,许多当事人历经漫长的诉讼阶段,终于拿到确认维护自身权益的判决结果,却在申请执行后被告知对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判决结果的实现变得遥遥无期。造成「执行难」的最主要的问题就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找难,许多被执行人有意逃避义务的履行,在执行开始时,甚至是在诉讼阶段,就已经将可供执行的财产悉数转移,最终导致判决结果难以实现

依据目前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能最大限度防止因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造成执行不能的,就是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就是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债务人的与债务相当部分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性措施,防止债务人进行转移,最终保障债权实现。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也可以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还可以在判决作出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由此可见,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及时防止债务人进行财产保全,而不用因等待诉讼结果或执行立案贻误时机。

                 诉前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由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需要花费时间,如果情况紧急,债权人可以先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否则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提起诉前财产保全还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且无例外情形,因为此时属于诉前,诉讼程序尚未启动,必须防止因不当采取的财产保全造成被保全人的损失,因此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以保证当申请有错误时,实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赔偿。

诉中财产保全

  在法院诉讼过程中或在仲裁委员会仲裁过程中的当事人均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前者将申请书提交给审理该案的法院,后者则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原则上都需要提供担保,但存在例外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诉后财产保全

  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判结果后,诉讼阶段结束,此时,当事人或等待对方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在这个阶段同样会出现急需阻止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的情况。

由于判决作出后,被裁判文书确定权益的一方处于等待对方履行或等待立案执行的状态,容易因为裁判已定而产生懈怠,就给义务方转移财产提供了时机。针对这一情况,法律提供了救济,即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依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并且由于有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了义务,因此这一阶段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并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中财产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和诉中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上自动转为诉中财产保全措施或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连续计算,人民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因此,申请财产保全,不仅可以避免义务人进行财产保全,在程序阶段转换上也非常便捷和具有延续性,是非常好的避免「执行难」的法律手段。如何有效避免「执行难」?财产保全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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