恆大延邊之戰,恆大劉健爭議手球後絕殺了延邊,拿到了寶貴的三分,使恆大衛冕聯賽基本成功。賽後,媒體,球迷對此爭議很多。

那麼,拋開感情因素以及主觀因素,從足球競賽規則中如何理解劉健手球?

目前的足球競賽規則中指出,裁判在認定球員手球時必須考慮下列因素:

1、手向球的方向移動(不是球向手移動)。解讀:這個就是我們常說的是球打手還是手打球,如果手主動向球的方向迎,算手球,而被動的被球打到,可以不認定手球。

the movement of the hand towards the ball(not the ball towards the hand)

2、對方和球之間的距離(意外的球)。解讀:如果球員距離球比較近,來不及躲避球,不算手球,如果距離球比較遠,完全有時間躲避球而沒有躲避,算手球。

the distance between the opponent and the ball(unexpected ball)

3、手的位置與構成犯規沒有必然聯繫。the position of the hand does not necessary mean that there is a infringement

解讀:這一條推翻了過去的判罰,過去的判罰是手臂張開碰球是手球,手臂不張開碰到球不算手球。新的規則是,無論手臂在什麼位置,只要你沒有時間躲避球,也不是主動的手臂迎球,哪怕你手臂是張開的,也不認定為手球。反過來說,如果你有足夠的時間躲避球,你即便是背著手碰到球也算手球。

4、用手中的物品(衣物、護腿板等)觸球被認定是違例。

touching the ball with an object held in the hand(clothing,shinguard,etc.)counts as an infringement

5、用手擲出的物品(球鞋、護腿板等)擊球被認定是違例。

部分網友所說的「手球犯規是擴大防守面積」是不準確的,而且第三條規則中已經指出:「手的位置與構成犯規沒有必然聯繫」。

從此圖我們看到,劉健停球射門,停球的時候,手臂沒有主動迎球的動作。複合競賽規則第一條。

從此圖我們看出,劉健左面恆大球員頭槌後蹭的地點距離劉健較近,況且球是落地彈起,劉健沒有足夠時間躲避球,複合競賽規則第二條。

從此圖我們可以看到,劉健手臂的確碰到了球。那麼裁判為什麼沒有判罰?下圖顯示,主裁判位於劉健的左後方,劉健停球射門又有轉身面對球門的動作,所以主裁判應該沒有看到。邊裁在劉健的右後方,距離又較遠,也應該沒看到。但是底線裁判的位置是最佳的,正對著劉健,所以說,底線裁判應該是看到劉健手球的。但是劉健射門後,底線裁判並沒有向主裁判示意劉健手球在先,這隻能說明,底線裁判是按照競賽規則關於手球的認定的前兩條,認定劉健第一沒有主動迎球的動作,第二劉健沒有足夠的時間和距離躲避球。從而認定劉健不算犯規,射門有效。我們參照本賽季魯能蘇寧之戰,第40分鐘,魯能獲得了一個自由球,位置極佳。塔爾德利右腳弧線球被塞恩斯伯裏用手臂擋出底線,主裁判當機判罰了點球,後來經過跟邊裁協調後,取消了點球的判罰,改判給魯能角球。這個球可以清晰的看到蘇寧球員手球,但是蘇寧球員手臂並沒有主動迎球,也來不及躲避,因此,儘管是禁區內手球,裁判也按照規則前兩條,認定蘇寧球員不算犯規。

總而言之,裁判認為手球的規則只有一個,那就是球員是否蓄意手球。根據競賽規則,底線裁判認定劉健並沒有蓄意手球。

我們常說,裁判員判罰尺度是不同的,儘管有規則,但是有的裁判仍然會認為是犯規,有的裁判也不認定是犯規。


這個問題下面有很多專業的回答。這裡主要說一下大家的理解的幾個誤區。首先,有很多人認為,手球就是犯規,其實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足球競賽規則規定,故意手球纔是犯規,而如果僅僅是手與球發生接觸,並不是犯規。至於如何判斷什麼是故意手球,主要因素有以下幾個:

首先是觸球點和手之間的距離。如果太近了,躲不開,那麼這個手球動作可以理解為並不是犯規。第二點是手向球移動的情況,「手打球「還是「球打手」,這之間是有區別的。第三點,就是看手觸球的一剎那,手的位置是否是自然位置。如果一個跳起爭頂的動作,雙臂自然揚起,碰到了球,這並不是一個手球犯規。這也就是我們經常理解的一個誤區,即手離開了身體碰到球,就是故意手球,其實這樣的觀點是不對的——即使手離開了身體,擴大了防守面積,但是因為手臂離開身體的行為是屬於一個自然的行為,那麼由此而導致的手與球發生接觸,並不是手球犯規。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如果是故意手球,就應該被判罰黃牌,這種觀點也是不對的,因為故意手球本身只是一個犯規,至於什麼時候要給黃牌,則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手球犯規阻止了對方得球,或者破壞了對方明顯的進攻機會,或是用手球欺騙裁判員,這些情況下都可以亮黃牌,原因是球員犯有非體育行為。


按規則,區分手球與被動手觸球,主要是看手臂的主動性還是被動性接觸到足球。若防禦者雙臂無任何位移(橫向左右或縱向前後),被前行足球觸碰,視為無意獲利型的被動性觸球,一般不判犯規;反之,防禦者手臂有自主性移位,或手臂隨身體移動而發生位移,此觸球行為視為主動意圖獲利行為,一般應判犯規。


說裁判視線不好的,看到池文一衝上去指責手球了嗎?這場比賽爭議就這一個球嗎?小的不說,點球沒判,第二進球前中場犯規不吹停,還有理了嗎?15年申鑫,17年延邊,官哨護體別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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