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一個經常發生的問題。這個東西很多納稅人搞不清楚,是因為涉及到的文件很多,隨著政策的變化,更新也很多,如果沒有系統整理的話,確實有點兒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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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納稅人,包括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銷售固定資產的時候,如果符合一定條件,可以享受優惠政策,3%減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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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率

徵收率前些年一直在變,目前的規定是,「3%減按2%」。

什麼意思呢?

比如固定資產賣了103萬(價稅合計),那麼第一步換算為不含稅收入=103÷1.03=100萬。

實際繳納稅款=100×2%=2萬。

明白么?103÷1.02×2%這種演算法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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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開具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如果想少繳稅,減按2%,就只能開普票。

如果不減按2%,按3%交稅,就可以開專票。

開票時都要按照3%開票,減稅是在申報時體現的。不能直接開2%的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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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定義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

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滿足上述定義並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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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

根據上述規則執行就行,沒啥特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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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

這兒就是最麻煩的地方,涉及很多文件。

大家記住一句話:「不得抵扣且未抵扣」

先說什麼叫做「不得抵扣」。

分兩種情況,一是身份限制不能抵,二是政策限制不能抵。

身份限制很好理解,購入時是小規模納稅人,那麼肯定不能抵。

政策限制呢,一是2009年1月1日前購入的固定資產,都不能抵。二是2013年8月1日前,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徵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不能抵。之後購入的可以抵。三是前後兩次營改增,從營業稅納稅人變成增值稅納稅人了,那麼在營業稅時購入的固定資產就是不能抵的。四是購入固定資產時是用於簡易計稅項目的,那就是不能抵的。

再說什麼叫做「且未抵扣」。

意思就是確實也沒抵扣。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同時滿足了,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定義也符合了,就可以簡易了。3%也好,減按2%也好,您隨意!

要是有一項不滿足,那就只能按適用稅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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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說明

某納稅人小規模時買了輛車入固定資產,現在是一般納稅人,要把車賣出去,可以簡易。

某納稅人2016年買了個機器設備入固定資產,購入時已經是一般納稅人了,但是沒有抵扣。現在要把機器賣出去,那就不得簡易。因為不符合「不得抵扣」,當時按政策和身份是可以抵扣的。

那如果是2008年買的呢,也沒取得專票,那就可以簡易。

某一般納稅人購入固定資產,用於簡易項目,但是不管三七一百零八隻管抵了,不得簡易。因為雖然符合「不得抵扣」,但是不符合「且未抵扣」。

明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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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表填報

如果執行減按2%的政策,就要填報《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

然後小規模把需要減掉的稅額,就是開票3%,減按2%,剩下不用交的1%那部分,填到申報表「應納稅額減征額」欄次。

一般納稅人把這1%,填到主表23行,「應納稅額減征額」欄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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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資料

小規模納稅人不用備案。

一般納稅人需要先進行備案。需要的資料,業務規範沒有列舉的那麼細,那就自個兒琢磨琢磨,怎麼證明符合這條政策。

業務規範中應報送資料是這麼規定的,「選擇簡易徵收的產品、服務符合條件的證明材料,或者企業符合條件的證明材料。」

比如怎麼證明不得抵扣呢,購買時的發票是不是可以?怎麼證明且未抵扣呢,入賬當月的申報表是不是可以?怎麼證明是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呢,明細賬是不是可以?

當然在這兒只是舉個例子,具體的還要結合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綜合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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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政策

下面這些政策條文,想看的可以看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徵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的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徵稅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已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入或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於以下兩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3%減按2%徵收增值稅:

「一、納稅人購進或者自製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照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此外,針對營改增試點納稅人,《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十四)項: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

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符合《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八條規定並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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