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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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涼山木裏縣發生森林火災,造成多名撲火人員不幸遇難。在舉國哀悼英雄時,有人卻在網上發佈了多條侮辱性言論,引起公衆的強烈憤慨,目前當地警方已將涉事人員抓獲。網絡空間絕非法外之地,侮辱性言論必將受到法律制裁。

  1 侮辱誹謗英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近年來,個別人在網上發表不當言論,侮辱、詆譭英雄烈士的姓名、名譽、榮譽等事件時有發生。2018年5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規定: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8年5月8日,知名網絡企業西安摩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旗下品牌“暴走漫畫”發佈了一則短視頻,其中含有明顯的侮辱烈士董存瑞和葉挺的言語。事件發生後,葉挺烈士後人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審理後宣判,品牌所有人西安摩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公開道歉,消除其侵權行爲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並支付原告精神撫慰金10萬元。

  民事責任是與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相對應的法律責任,是基於對民事義務的違反而產生的,行爲人侵害他人人格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以及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方式。

  在民事法律領域,對英雄烈士羣體的人格權益保護包括了兩個層面:一是作爲一般民事主體共同享有的人格權益不受侵犯的平等保護;二是對英雄烈士給予超越一般民事主體的等同於社會公共利益的特別保護。具體爲:

  首先,一般民事主體範疇的人格權益保護。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諸多人格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他人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侵權行爲遭受精神痛苦,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民事權利貫穿於民事主體自出生至死亡,包括在世的英雄及普通民衆在內的一般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和榮譽權等權利,犧牲烈士依法享有名譽、榮譽等人格利益。對上述人格權利和利益的侵害,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被侵權人或被侵權的近親屬等可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維護人格權益的民事訴訟。

  其次,我國2017年開始施行的民法總則開宗明義地在第一條中明確:民法的主旨包括“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第一百八十五條專門規定了對侵害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權益時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這一特別保護規定正是該主旨的具體體現,該專門規定彌補了原立法中對已經去世的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護手段相對欠缺的漏洞。基於上述一般民事主體人格權益保護的存在,對英雄烈士的民事特別保護一般是在其已經去世、沒有在世近親屬或近親屬不提起民事訴訟,且損害已經達到了侵害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由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如2018年5月14日,曾某針對在淮安市執行救火任務時不幸犧牲的消防戰士謝勇烈士,在微信羣中發表極端性、侮辱性言論,當地檢察機關即提起了民事公益訴訟,此案也被稱爲全國首例英烈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承擔民事責任主要的保護指向是被侵權人本人或近親屬,主要以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和填補損失爲原則;而網絡侮辱、誹謗英雄烈士,通常伴隨着網絡信息空間的開放性及信息流通性,具有較大的社會負面影響,對行爲違法性的評價和懲罰主要通過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來達成。但行爲人無論承擔行政或是刑事責任,都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且在行爲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情況下,行爲人的財產優先用於承擔民事責任。

  2 未達犯罪的要受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依法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範,但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爲給予的法律制裁,常見的諸如行政拘留、罰款或沒收、警告等都屬於行政處罰的範疇。

  2018年4月21日,在北京市通州區火災中犧牲的消防員張鑫,被評定爲烈士。徐某在微博上發表了惡意辱罵烈士的言論,引發網民憤慨,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山東網警5月4日發佈巡查執法消息,因尋釁滋事對徐某依法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與民事責任着眼於對民事主體的人身、財產權利保護不同,行政處罰針對的是行爲人違法行爲的懲罰性規制。網絡信息空間屬於公共場所,有人隨意發佈侵害他人名譽、榮譽等人格權益的違法行爲,既侵害了被害人的個人權益,同時也是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爲,一般應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進行行政處罰。

  對於網絡信息空間內造成一定負面影響的違法行爲,治安處罰是最爲常見的處罰方式。上述案例中徐某的行爲,即屬於尋釁滋事行爲尚未達到違法犯罪的程度,故由做出行政處罰的法定執法機關——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3 情節嚴重的可以尋釁滋事罪論處

  據泉州網警官方微博發佈,在此次四川涼山木裏縣森林火災中,網名“@龍捲風等你”的尹某因發佈多條侮辱烈士的言論,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涉嫌尋釁滋事罪,目前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刑事責任是最爲嚴厲的法律責任,承擔刑事責任將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事處罰。

  刑事責任與行政處罰類似,都是針對行爲人的違法行爲做出的處罰。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是違法行爲達到構成犯罪的程度,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在網上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了他人名譽或人格,構成犯罪的,需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按照有權追訴的主體不同,網絡侮辱他人名譽、榮譽等人格權益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主要分爲以下兩種:

  首先,被害人一方“告訴才處理”的案件。網絡侵害他人人格權益涉及的包括侮辱罪和誹謗罪,該兩項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罪名,即是否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是由被害人或被害人的近親屬一方決定的。

  其次,由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公訴案件。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對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的行爲,明確規定以尋釁滋事罪進行定罪論處。上述尹某的行爲,引起了廣大網民的憤慨,情節嚴重,公安機關採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即說明很可能在由公安機關偵查後提起公訴,尹某很可能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網絡空間依法屬於公共空間,網民在從事網絡活動、發表言論的同時,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良好的網絡秩序、尊重他人的合法權益。對英雄烈士的尊重,更是屬於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民的法定義務。形成對他人合法權益、對英雄烈士的貢獻予以尊重的社會氛圍,既需要以法律爲底線,更需要全社會的合力來達成培養、塑造共同自覺的效果,使這種對他人人格權益的尊重內化於心、外化於行。

  (單位: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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