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浙江省杭州市檢察院對李某某、吳某某侵害烈士榮譽的行爲,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該案是浙江省首例由檢察機關提起的英雄烈士保護領域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2018年12月30日,李某某、吳某某在杭州市蕭山烈士陵園身着仿納粹德軍制服進行拍照。事後,李某某將照片發佈並擴散,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是中華民族的共同歷史記憶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全社會都應當崇尚、學習、捍衛英雄烈士。杭州市檢察院審查認爲,李某某、吳某某的行爲系對烈士革命精神的詆譭褻瀆,侵害烈士榮譽,明顯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2019年1月30日,杭州市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公益訴訟訴前程序,在《檢察日報》發佈公告。期限屆滿,無適格主體提起訴訟。4月4日,杭州市檢察院決定對李某某、吳某某的行爲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

  第二十二條:禁止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互聯網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第二十五條: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爲,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依法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浙江檢察微信公衆號)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