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30日,四川省涼山州木裏縣發生森林火災,在救火行動中,30名消防員和地方幹部壯烈犧牲並被批准爲烈士。

  然而,近日某銀行通過網絡發佈的一張宣傳海報,卻引起了社會關注和爭議。有網友評論“用假慈善的名義消費烈士做廣告,應該嚴懲”、“是真心紀念還是營銷蹭熱度”,多數評論的焦點集中在某銀行的宣傳行爲是公益廣告還是在營利性質、該宣傳行爲是否侵犯了英雄烈士的相關權益等。雖然該銀行已經發布《致歉信》對該行爲做出解釋,但是公衆的討論並未就此結束。

  某銀行免除涼山火災烈士信用卡未還清款項的海報。(圖源:上游新聞)

  那麼,我們從法律的角度探討一下什麼是公益廣告?對於企業法人而言,公益廣告的界限在哪?英雄烈士應該如何被正確宣傳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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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是公益廣告?

  公衆的主要疑問之一就是英雄烈士是否可以出現在廣告宣傳中。宣傳、弘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是我國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因此以公益廣告的形式宣傳英雄烈士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國家鼓勵、支持開展公益廣告宣傳活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文明風尚。大衆傳播媒介有義務發佈公益廣告。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版面、時段、時長髮布公益廣告。

  可見,我國法律是鼓勵企業單位積極參與公益廣告活動的,公益廣告也是較爲常見的、受衆較爲廣泛的公益活動之一。公益廣告顯然不不同於商業廣告,那麼什麼是公益廣告呢?

  公益廣告,是指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良好道德風尚,促進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提高,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非營利性廣告。因此,公益廣告區別於商業廣告的根本在於是否爲營利性質。

  公益廣告還應當保證質量,《公益廣告促進和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公益廣告的內容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價值導向正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道德規範要求;

  (二)體現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三)語言文字使用規範;

  (四)藝術表現形式得當,文化品位良好。

  可見,公益廣告並不是簡單的冠以公益廣告之名或者蹭公益事件的熱度,而應符合一定的標準和要求。

  2

  對企業法人而言,公益廣告的界限何在?

  根據相關規定,企業單位可以參與公益廣告宣傳,但問題在於在宣傳廣告中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宣傳企業的商品或者服務,是否突破了公益廣告的界限?

  《公益廣告促進和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企業出資設計、製作、發佈或者冠名的公益廣告,可以標註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據此,法律是允許企業法人在公益廣告中使用自己的企業名稱或者商標標識的。但是該許可性規定是有界限的,根據法律規定,企業法人發佈公益廣告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標註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以及其他與宣傳、推銷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內容,包括單位地址、網址、電話號碼、其他聯繫方式;

  (二)平面作品標註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的面積不得超過廣告面積的1/5;

  (三)音頻、視頻作品顯示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的時間不得超過5秒或者總時長的1/5,使用標版形式標註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的時間不得超過3秒或者總時長的1/5;

  (四)公益廣告畫面中出現的企業名稱或者商標標識不得使社會公衆在視覺程度上降低對公益廣告內容的感受和認知;

  (五)不得以公益廣告名義變相設計、製作、發佈商業廣告。

  因此,企業單位在發佈公益廣告時雖然可以標註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但是不得推銷企業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內容中不得標註該企業的商品和服務的名稱。因爲企業的商品和服務本身是有償的,在公益廣告中推廣其有償產品與公益廣告非營利的性質不符,也容易引起公衆的誤解。

  3

  如何正確宣傳、保護英雄烈士

  英雄烈士的事蹟和精神應當廣爲流傳。《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中規定了不同主體對英雄烈士的宣傳和保護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對褒揚、紀念、宣傳英雄烈士,全面加強對英雄烈士的保護做出了詳細的規定。

  從義務主體的角度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除了對各級人民政府和教育、文化等相關部門做出規定外,還對其他主體做出了相應規定:

  一是規定了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法定宣傳義務,上述主體應當通過播放或者刊登英雄烈士題材作品、發佈公益廣告、開設專欄等方式,廣泛宣傳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

  二是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採取了自願爲基礎,鼓勵和支持爲原則的方式,國家鼓勵和支持上述主體以捐贈財產、義務宣講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幫扶英雄烈士遺屬等活動的方式,參與英雄烈士保護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沒有對宣傳和保護英雄烈士的方式採取窮盡式列舉的方式,由此可見,我國是鼓勵對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進行多種合法方式的宣傳和保護的。

  從宣傳和保護的方式角度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在精神層面和物質層面均作出了相應規定。精神層面主要包括修建烈士陵園、紀念堂館,義務宣講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等;物質層面主要包括捐贈財產、幫扶英雄烈士遺屬等。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明確“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

  企業法人蔘與英雄烈士宣傳和保護工作必須嚴格遵照法律法規,堅持公益性質。

  逝者已矣

  生者如斯

  英雄烈士的事蹟和精神

  激勵我們前行

  自願宣傳、弘揚

  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

  這樣的行爲

  應該被點贊

  但在參與宣傳、保護

  英雄烈士活動時

  更應嚴格遵循相關法律法規

  在法律的框架內

  堅持公益性質

  弘揚民族精神

  向英雄致敬

  同時避免侵害英烈權益

  避免傷害英烈親屬

  和社會公衆的情感

  供稿: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編輯:焦曉瓊 汪希

  配圖來源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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