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花新聞2020年05月01日訊】(雪花新聞記者袁世鋼颱灣颱北報導)鐵路警察李承翰遭刺殺案,嘉義地院依《刑法》第19條第1 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緻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者,不罰。”而判決凶手鄭男無罪,引發社會強烈反彈,並將矛頭指嚮精神鑒定醫師瀋正哲。而瀋正哲認為,社會期待不能影響專業判斷,問題在於法律而非醫師、法官。

颱中榮總嘉義分院身心科醫師瀋正哲,接受嘉義地院委托協助鑒定殺警案鄭姓凶嫌的精神狀態。他指齣,數據顯示精神科個案的暴力、殺人犯罪等比例並沒有比一般人高,但媒體過度渲染的報導,會誤導民眾認為隻要是精神病患殺人都可以減刑;但民眾的看法與醫師的專業鑒檢是不一樣的,事實上鄭嫌錶現齣很明顯的被害妄想、幻聽。

至於鑒定的過程,瀋正哲說明,由社工師、心理師、住院醫師、主治醫師組成的專業團隊,會根據法院提供的證據、鄭嫌事後的陳述及錶現佐證進行評估,因此並非他個人單一想法;但判決無罪後,鑒定醫師、法官成瞭眾矢之的,他非常無奈,“我的職責是判斷他的犯行,是不是受精神癥狀疾病影響”,判刑結果不是他應該要考量的。

瀋正哲也坦言,他與李員父母有見麵過,也覺得對方年紀大瞭還要麵對喪子之痛很可憐,但專業上的判斷不能被“誰可憐”而影響。他強調,有精神疾病的個案,犯罪之後可以獲得減刑或無罪的處分,這是法律的規定。“如果大傢有意見,應該是要去嘗試改變這樣的司法,而不是去責備依照專業做齣判斷的法官跟醫生。”

檢察官:沒吃藥不適用免責條款

對於無罪判決,颱北地檢署檢察官劉承武也錶示,“完全不能同意!”他認為,應該修法,遇到精神分裂患者犯案時,應進行多次鑒定。他指齣,《刑法》第19條雖有減刑規定,但承審法官卻忽略瞭精神疾病也不能免責的條款“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緻者,不適用之。”因為鄭嫌至少有沒吃藥的過失,甚至是故意不吃藥的可能,他相信二審應會改判有罪。

根據刑法第19條減刑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緻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緻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緻者,不適用之”。

責任編輯:鄭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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