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履行100小时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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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时任清洁工人串谋收取贿款,以协助一座工业大厦的一个食品制造商租户弃置大量废物,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12月4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判刑。段梦莎,58岁,嘉龙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嘉龙)前清洁工人,被裁判官温绍明判处须履行100小时社会服务。被告上次出庭应讯时被裁判官颁令须向嘉龙归还900元。

裁判官判刑时表示,贿赂是严重罪行,但考虑到被告认罪及有悔意,故向被告判处社会服务令。裁判官又指出,被告犯案时间相对较短,涉案贿款金额亦不大。被告早前承认一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获嘉龙聘用为清洁工人,派驻到葵涌一座工业大厦工作。一名由该大厦物业管理公司聘用的主管,负责监督被告的工作。

嘉龙作为该大厦的清洁服务承办商,须为大厦公用地方提供清洁服务,但有关服务不包括处理个别租户或业主的大量工业废物。

案情透露,假如租户或业主要求弃置大量废物,则须通知嘉龙以计算垃圾处理费。被告于2017年5月被上述主管指示不要替一个食品制造商租户弃置大量含水份的垃圾。

被告又被要求向该租户索取每月800元,并将一半款项分给该主管。被告同意有关请求,并向该租户索贿。该租户其后同意向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案情透露,被告于2017年5月1日至9月29日期间,从该租户收取共约1500元,并给予该主管共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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