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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采用房地合一课税(新制)出售自住房地,课税所得400万元以内者,免纳所得税

【MyGoNews方暮晨/综合报导】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改善现行不动产交易税制缺失,健全不动产税制,自2016年1月1日起,个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后取得,或2014年1月2日以后取得且持有期间在2年以内的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发建造执照之土地(下称房屋、土地)者,必须按照新制课征所得税
 
该局说明,新制对于国内个人不动产交易因持有期间不同,适用税率从15%至45%,但符合下列各项条件,课税所得400万元以内者,免纳所得税,超过400万元者,就超过部分按最低税率10%课征所得税
 
1、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竣户籍登记、持有并居住于该房屋连续满6年。
2、交易前6年内,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3、个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于交易前6年内未曾适用自住房地交易所得优惠税率规定。
 
该局举例说明,李太太2016年9月1日购入A自住房地,成本1,500万元,于2025年5月30日出售,售价2,600万元,取得、改良及移转的费用150万元,土地涨价总数额150万元,如符合自住房地租税优惠适用条件,其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课税所得=成交价额2,600万元-成本1,500万元-费用
150万元-土地涨价总数额150万元=800万元
应纳税额=(课税所得额800万元-免税额400万元)×10%
税率=40万元
 
该局提醒,新制自住房地租税优惠有关设籍及居住连续满6年适用条件,系指交易该房地前,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于该房屋办竣户籍登记、持有并居住该房屋连续满6年,如仅有其「成年子女」设籍于该房屋,因不符合前开条件,将无法适用自住房地租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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