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日,我國的增值稅(兩檔)稅率將再次進行調整。

由於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必然涉及到增值稅稅率,因此,每逢增值稅稅率調整,購銷雙方圍繞發票上面開具何種稅率(降低前還是降低後的稅率)這個問題,不僅必然發生爭執,而且持續時間還很長,銷售方想開具調整後的較低稅率,購買方堅持要開調整前的較高稅率,各持一詞、都有理由。

大白以為,購銷雙方因稅率調整引發的發票開具稅率之爭,其根源還是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不了解。

銷售行為涉及本次調整的兩檔稅率的,凡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3月31日(含)之前的,一律適用原稅率(16%、10%)計稅,並按照原稅率開具發票;

凡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4月1日(含)之後的,則適用調整後的新稅率(13%、9%)計稅,按照新稅率開具發票。

開具涉及稅率調整的發票,不管是補開稅率調整前業務的發票,還是因銷售折讓、中止等開具紅字發票,或發票作廢后重開發票,其開具發票時的稅率選擇原則,均莫過如此——以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來確定!

為此,大白特整理了迄今為止最新、最全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界定標準》推送給大家。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界定標準

對於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界定,總的來講是「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就發生應稅銷售行為而言,確定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總原則就是,以「收訖銷售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或者發票開具時間」三者孰先(誰在前)的原則確定。

具體來講,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時點:

一、納稅人發生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應稅銷售行為,先開具增值稅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項目」編碼開具的情形除外)

二、納稅人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三、納稅人採取賒銷方式銷售貨物,簽訂了書面合同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四、納稅人採取賒銷方式銷售貨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五、納稅人採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簽訂了書面合同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六、納稅人採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七、納稅人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特定貨物除外),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八、納稅人採取預收貨款方式,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特定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九、納稅人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十、納稅人銷售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十一、納稅人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十二、納稅人發生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應稅行為,並在其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銷售款項的當天。

十三、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簽訂了書面合同並確定了付款日期的,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

十四、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簽訂了書面合同但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十五、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未簽訂書面合同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十六、納稅人銷售(有形動產和不動產)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十七、納稅人銷售建築服務,被工程發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票的,以納稅人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十八、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十九、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後,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後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上述所稱金融企業,是指銀行(包括國有、集體、股份制、合資、外資銀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以及其他經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批准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

二十、銀行提供貸款服務按期計收利息(納稅人提供貸款服務,一般按月或按季結息)的,結息日當日計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應計入結息日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銷售額,按照現行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十一、納稅人發生下列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一)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二)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三)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四)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五)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十二、納稅人發生以下視同銷售的情形,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轉自:稅海濤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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