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公告要符合哪些條件?在何時實施?其應包含哪些內容?土地徵收公告的內容里要不要告知被徵收土地的數量、位置等?而北京拆遷律師就上述問題在下文里為您一一解答。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合法的土地徵收公告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公告必須在徵收土地方案依法被批准之後實施!

  征地方案是在批准農用地轉用後或同時必須上報的材料。徵收土地方案一般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製,其內容包括:被徵收土地的數量、位置、權屬以及土地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表格的形式填寫,同時另附《建設擬征(占)土地權屬情況匯總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有關補償標準的規定;用地單位對本方案的意見;征地紅線圖等材料

  徵收土地方案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後,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嚴格按照以上兩條規定對征地方案相關內容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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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符合法律規定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徵收土地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均應通過公告方式予以發布。

關於徵收土地公告,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徵收土地公告應該包括以下內容:征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準時間和批准用途;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位置、地類、面積;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關於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徵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有關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在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包括以下內容:

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徵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農業人口的具體安置途徑;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公告的形式是書面張貼!

  所有土地的,徵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徵收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也就是說,徵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通常情況下要在被徵收土地所在的村、村民小組範圍內,以書面方式張貼公示,告知眾人。張貼公告應當儘可能在被征地農民經常聚集的公共活動地方進行,張貼不限於一份,要儘可能在多個點張貼。張貼之前可以召開相關會議,先讓群眾事先周知,但不能簡單以召開村民大會或者村民小組大會、甚至村民代表大會的形式在會議上宣讀替代書面張貼。來源:找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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