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劳保局网站  生育给付简介

内容引述劳保局网站,因为还是有很多妈妈不清楚,

自己有将重点做不同颜色的笔记喔!!

给大家参考看看!!

http://www.bli.gov.tw/sub.aspx?a=fcqNNB3OEQY%3d

 
一、 请领资格
  1. 女性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满280日后分娩者。
  2. 女性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满181日后早产者(所谓早产系指被保险人妊娠周数超过20周但未满37周生产者)。
  3. 女性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怀孕,且符合1或2规定之参加保险日数,于保险效力停止后一年内因同一怀孕事故而分娩或早产者。
 
全民健康保险施行后,男性被保险人之配偶分娩、早产、流产及女性被保险人流产者,均不得请领生育给付,仅女性被保险人分娩或早产可以请领生育给付。(就是只有妈妈可以领拉)
  所谓【早产】系妊娠周数20周但未满37周生产者---依照劳动部103年9月22日劳动保2字第1030140334号函释规定。
二、 给付标准(103年5月30日(不含)以前分娩或早产者,基于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生育给付仍仅能按30日发给。)
  1. 按被保险人分娩或早产当月(退保后生产者为退保当月)起,前6个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资一次给与生育给付60日。(就是2个月喔!!)
  2. 双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给。(生几胎就乘以几倍啰)
三、 请领手续
被保险人请领生育给付,应备下列书件:
(毋须检附户籍誊本)
  1. 生育给付申请书及给付收据(被保险人可以自行申请,自行申请者,申请书下方投保单位证明栏免填)。
  2. 婴儿出生证明书(已办理出生登记者免附《限中华民国国民,如系外国籍劳工已办理出生登记者,仍应检附出生证明书正本》)。
  3. 持国外出生证明书者,除应检附被保险人护照影本外,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1) 国外制作之出生证明书,应经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或办事处验证;其在国内由外国驻台使领馆或授权机构制作者,应经外交部复验。
    (2) 于大陆地区制作者,应经大陆公证处公证及我国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
    (3) 于香港或澳门制作者,应经我国驻香港或澳门之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验证。
    (4) 出生证明书为外文者,应检附经上述所列单位验证或国内公证人认证之中文译本。
  4. 死产者,应检附全民健康保险医事服务机构或领有执业执照之医师、助产人员出具之死产证明书(需载明确定之死产日期、原因及最终月经日期)。
  持有内政部凭证中心透过户政事务所核发之自然人凭证者,可利用本局网站之「个人网路申报及查询作业」系统(网址:https://edesk.bli.gov.tw/na/)申请,不受本局上、下班时间之限制,也不需填写书面申请文件邮寄或亲送本局。(这个超方便的喔~免出门就可以申请)
四、 给付之核发
  申请手续完备经审查应予发给者,本局于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付,并于核付后约3至5个工作日汇入申请人所指定国内金融机构之本人名义帐户
五、 注意事项
  1. 领取生育给付之请求权,自得请领之日起,因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妈妈的权益保留5年,5年实在是很长喔~请大家不要忘记自己的权益阿)
【说明】:101年12月19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279771号令公布修正「劳工保险条例第30条」条文,依中央法规标准法第13条规定,自101年12月21日起生效施行。另依行政院劳工委员会101年12月25日劳保2字第1010140557号函示略以:
(1) 上开条文修正生效后发生之保险给付请求权,应依修正后之规定办理,其请求权时效为5年。
(2) 101年12月21日条文修正生效时,保险给付请求权时效尚未逾2年者,为保障请领人请领保险给付之权益,依修正后之规定,其请求权时效自得请领之日起因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2. 女性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怀孕,且符合规定之参加保险日数,于保险效力停止后1年内因同一怀孕事故而分娩或早产者,得请领生育给付,申请时得自行办理。
  3. 被保险人流产、葡萄胎及子宫外孕者,不得请领生育给付。
  4. 给付申请书上之被保险人通讯处,请详填实际可收到核定通知书之住址。  
  5. 帐户如超过1年未使用,或存款余额低于往来金融机构规定之最低金额,请先洽金融机构确认该帐户仍可正常使用,以免无法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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