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上午,由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張強龍等6人故意傷害案在景洪市法院公開宣判。

  檢察機關審查

  景洪市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強龍等6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在公共場所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爲非作惡,擾亂社會秩序,造成較爲惡劣的社會影響。

  經景洪市檢察院審查查明,2017年10月16日凌晨3時30分許,楊凱倫(在逃)邀約被告人張強龍等10餘人乘坐兩輛汽車從景洪市芭比慢搖吧出發,行駛至景洪市曼景蘭天記湖南魚粉店,被告人張強龍、巖罕恩、潘鑫、刀文豪等人手持事先準備好的刀具衝進店內,砍傷被害人周某、李某某,經鑑定,被害人周某的身體損傷程度爲輕傷二級,被害人李某某的損傷程度爲輕傷二級。

  2018年1月1日2時許,徐某某使用微信告知被告人楊某,其在燒烤店喫燒烤過程中被鄰桌男子馬某某調戲,被告人楊某邀約被告人張強龍、巖罕恩、唐勇一起到燒烤店對馬某某實施毆打,被告人楊某使用隨身攜帶的刀具將馬某某捅傷,經鑑定,被害人馬某某損傷程度爲重傷二級。

  景洪市檢察院認爲,被告人張強龍、巖罕恩、唐勇、楊某、潘鑫、刀文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其行爲已觸犯刑律,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犯罪時未滿十八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法院予以支持

  景洪市法院審理後認爲,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六名被告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符合關於認定“惡勢力”犯罪的相關規定,依法予以認定。六被告分別被判處兩年零六個月至六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景洪市檢察院微信公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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